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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检察院量刑建议是否可以调整?

发布:2022-08-04 11:13浏览:案例来源:网络常见刑事知识

      一要正确理解有关量刑建议调整规定的背景。为调动控辩双方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的积极性,同时也考虑到由于缺少全面统一的量刑指导意见,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经验不足等因素。
    《试点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同意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被告人、辩护人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上述关于检察机关在审判阶段可以调整量刑建议的规定被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所吸收,并规定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关于审判阶段应否给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的机会,历来有争议。
    《试点办法》之所以规定检察机关可以调整量刑建议,是考虑到上述客观因素,以促进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时,有委员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辩方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应由法院依法判决。《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我们积极主张不再规定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权,而是由人民法院在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后,根据庭审情况,依法作出裁判。但该意见并未被立法机关采纳。因此,量刑建议的调整问题成为认罪认罚案件审理中的一个焦点问题。
     实践中要注意:一是量刑建议调整的前提条件是量刑建议明显不当、辩方提出异议或量刑情节有变化,否则不能随意调整量刑建议。二是量刑建议调整的程序不能太烦琐,否则会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丧失其应有的功能。实践中,检察机关如在尚未开庭时决定调整量刑建议的,可以通过电话等方式先行沟通,开庭前再当场确认。如果庭审过程中根据量刑情节的变化决定调整的,则可在休庭后现场进行沟通和调整。无论是庭前还是庭中调整,均可通过当庭发表新量刑建议,当事人、辩护人确认的方式记人法庭笔录,而不必再重新制作起诉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文书。三是检察机关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量刑建议调整后仍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作出判决。需要指出的是,这其中主要涉及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中的量刑建议调整,如果调整后的量刑建议仍然不当,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而不需转程序处理,但应听取控辩双方意见。
 
      二要正确把握量刑建议调整的类型。从实践情况看,关于量刑建议的调整,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检察机关主动提出调整。这种情形主要是在审判过程中出现了检察机关最初提出量刑建议时没有的新情况,比如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或者被告人主动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或主动向法院预交了罚金等等。检察机关根据这些新情况主动提出调整量刑建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2.因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而调整的。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建议,是在充分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基础上形成的,是合意的结果。审判过程中,辩方一般不会再就量刑建议提出异议,但是也存在个别例外情况。如被告人提出其对检察机关告知的相关内容有误解,或量刑建议未充分考虑其相关从宽情节,或者被告人充分评估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后反悔,进而提出异议,等等。对此,人民法院应当建议检察机关进行调整,检察机关调整后辩方同意的,当庭确认。检察机关不调整或者调整后辩方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作出裁判。
      3.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量刑建议不当的,有权建议检察机关进行调整。人民法院对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有审查之职责。对于经审查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建议检察机关进行调整,凸显了人民法院中立裁判的角色定位,凸显了对控辩双方诉讼主体地位的尊重,有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用的发挥。如果检察机关经审查仍然坚持原有意见,拒绝调整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判决。

      三要注意调整量刑建议应当遵循的程序。由于量刑建议是控辩双方合意的体现,因此,检察机关对量刑建议的调整,要再次听取被告人、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进行充分沟通后,全面考虑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在坚持刑罚个别化的基础上,依法审慎地再次提出新的量刑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