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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刑事管辖中的犯罪地?

发布:2022-08-12 14:22浏览:案例来源:网络常见刑事知识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此规定确立了我国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刑事审判管辖原则。具体适用时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1.《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

    对“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一些规范性文件作了细化规定,这些规定仍有效。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规定,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货物、物品的进口(境)地、报关地、核销地等。如果发生下列行为,走私货物、物品的销售地、运输地、收购地和贩卖地均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1)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2)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3)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4)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又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法发〔2010〕7号)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依法由犯罪地的司法机关管辖。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犯罪地包括拐出地、中转地、拐人地以及拐卖活动的途经地。如果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机关管辖。又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对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符合并案处理要求的,可以一并处理。又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办理流动性团伙性跨区域性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1〕14号)规定,“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被害人接到诈骗、敲诈勒索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信件、传真等犯罪信息的地方,以及犯罪行为持续发生的开始地、流转地、结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被害人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的账户转账或存款的地方,以及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再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信用卡诈骗犯罪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11〕29号)规定,对以窃取、收买等手段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后在异地使用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持卡人信用卡申领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立案侦查、起诉、审判。

    2.针对当前针对和利用计算机网络所实施的犯罪不断增多,犯罪地日趋复杂的情况,《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杌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人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解释》第五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拒不执行海事法院等对刑事案件没有管辖权的专门法院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以海事法院等专门法院所在地或者所属法庭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为宜。


(整理:正义辩护网刑辩律师团队;【新刑事诉讼法适用问题解答】)
 (整理:正义辩护网刑辩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