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实体和程序上均会带来从宽处理的后果,因此,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启动,直接关系到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
强制措施是为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予以限制或者剥夺的强制方法。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认罪认罚从宽作为一项重要原则予以规定,意味着认罪认罚从宽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之中,适用于所有诉讼阶段,但每个诉讼阶段的任务和具体要求不同
虽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是结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坚持如下三项原则 (一)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基本要求是,充分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结合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已将认罪认罚从宽作为一项重要原则加以规定,各诉讼阶段都应贯彻执行这一原则的要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从宽”,应当从实体和程序两个维度准确把握
关于“认罪”的把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改革部署。2014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等18个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转程序问题,是《试点办法》和试点过程中遇到的比较复杂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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