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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制造毒品罪该如何辩护?谈谈制造毒品案件中的辩护思路

发布:2022-08-01 14:56浏览:案例来源:网络毒品犯罪


 
制毒是毒品的起源,毒品的生产是毒品泛滥的源头,尽管这几年随着国家对制毒活动的严厉打击,制毒案件的数量逐渐下滑,但制毒窝点依然是源源不断地出现。与贩卖、运输毒品罪相比,业内对制造毒品罪的研究甚少。究其原因,一方面,制毒案件中是毒品犯罪案件中最为复杂,处理起来最为棘手的,制毒案件中也会经常出现无罪、罪轻的案件,甚至也会出现遭他人陷害的冤假错案。另一方面,绝大多数制毒案件都会出现被判处死刑的情况,不论是对当事人而言,还是对律师而言,辩护压力都是较大的。那么,我们该如何看待制毒案件呢?接手一个制毒案件后,该如何提出辩护要点呢?笔者在对大量制毒案件进行充分研究,并根据自己的办案经历所总结出如下经验。
 
与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相比,现场勘验笔录对制毒案件显得尤其重要。如果说以关联性为切入点来证实当事人与制毒活动无关的辩护方式系“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那么从制毒现场为视角去进行整体推翻则能说是“全局上下一盘棋”,假如一个制毒案件连制毒现场都寻觅不到,又何以能证实制造事实的存在,故它是以全局性的视角来对案件进行整体把握,而非各自为战。
 
既然以制毒现场为切入点,那必然就得首先考虑制毒现场是否确实存在,被指控为制毒现场的场所内是否有发现查获制毒工具、制毒原料等物证。我们知道化学制毒是一个复杂的化学反应过程,生产过程中需要各种各类的制毒工具,在不同阶段所使用的工具也是各不一样,于稀析、反应、脱水、结晶等不同阶段所需的工具与试剂不尽相同,制毒现场中常见的工具有发应釜、搅拌器、冰箱、制冷设备、过滤器、脱水器、加热器、压片器、金属模具、玻璃漏斗烧杯、封口机等。甚者,制毒人员为了防止在制毒中被化学物质损伤,亦会穿戴防毒面具、手套等。毫无疑问,这些物证都是印证某处地点是否属于制毒现场的关键物证。
 
假定被追诉人实施了制毒行为,制毒现场上必然是留下了生产的痕迹。此时,侦查人员是能够查获制毒工具、制毒原料等关键物证或微量物证的。很多情况下,还会在制毒现场搜查到已生产的粗制毒品、半成品或成品。如果侦查人员既未查获毒品成品,也未查获制毒工具,那么此时这有必要做个大胆的猜测,大胆质疑案件存在制毒现场的合理性,这将会是从整体上推翻案件的定性。


 
另一方面,我们还需要考虑制毒现场是一处,还是有多处。如今,很多制毒案件中的制毒场所往往是有多个的,制毒人员把制毒的不同环节安排在不同的制毒窝点中完成,形成了一条完整的加工流水线。在这里,我们就需注意到一个问题,受人雇佣仅参与其中一个中间环节的被追诉人辩称自己根本不知晓其他人在制毒,一直误以为自己仅是在从事化学工作,那么此类辩解实则关乎被追诉人是否具有制毒主观故意的问题,我们则需要从薪酬高低、聊天记录、犯罪记录、同案人的口供等证据来综合辨析。
 
此外,当某个场所被认定为制毒现场,按照常人的思路,出租场所的房东自然也就成为被怀疑的对象,但仅根据房东对涉毒现场拥有控制、支配的权利,是否就意味着其一定对发生在此空间内的制毒活动应是知情?为了论证其并无协助他人制毒的主观故意,我们可以从聊天记录、通话记录来证实其与同案被追诉人是否存在犯意联络,是否有转账记录及现金物证证实其收取了不合理的租赁费用,是否有证人证言证实其行为异常。此外,对于指控参与到共同制毒活动中,指控系制毒之共同正犯的房东,此时,我们还需要通过现场是否检测出有案外人的生物物证,来排除其具有共同犯罪之嫌疑。
 
我们也可以从书证的视角来分析,制毒需要耗费大量的水电,同时也会排放出大量的废水废气废物,我们可以通过查证涉案场所在某个时间段内的水电使用情况,根据水电费的缴费单据是否远远高于普通家庭的消费情况,也可根据制毒现场附近的环境污染情况来综合判断。
 
制造毒品案件的无罪辩护思路其实可以分为两层,第一层辩护思路是对整个案件根本性否定,其不仅是对某个嫌疑人作无罪辩护,更是对整起案件的立案进行刨根性的辩驳,它是以宏观的视角进行辩护,在为当事人进行辩护的同时,同时也是为其他被追诉人进行辩护。上述制毒现场的辩护论证方式实际是对整个案件进行辩护,这样的一种辩护思路应该能够得到其他辩护人的认可与支持,也容易在诉讼中的形成合力,聚集众人火力攻击一个目标。
 
第二层辩护思路是中规中矩的,即通过否定被追诉人与制毒犯罪的关联性,最终通过“撇清关系”来达到论证当事人系制毒犯罪之案外人的结论。接下来,我们就来聊聊这层思路。
 
所谓的“关系”,即是建立物与人、物与物、人与人之间的联系。一般而言,查明被追诉人是否参与制毒,要从其是否参与了制毒过程的环节进行辨别。如从开始的共谋阶段、制毒工具、试剂及原料的购买阶段、制毒场所的选定阶段、制毒过程的操作阶段、毒品产品的销售阶段以及各个阶段相关物品的买卖运输等。
 
从制毒过程来看,案件中是否有证据能够查明制毒团伙的具体分工及操作,能否确定何人系制毒活动的出资者,何人为制毒师傅,何人负责运输出售?其次,任何一个制毒案件,侦查人员理应讯问涉案人员具体的制毒流程、制毒经过以及各个被追诉人在制毒过程中所实施的行为及具体作用。
 
一般而言,在判断这样的关系时,我们需要根据被追诉人是否属于现场人赃并获,进而来分类讨论。相对于现场人赃并获的案件,非现场人赃并获本身就蕴含着重大的辩护要点。为什么这么说呢?就制毒案件而言,常见的案发情形是被追诉人遭他人举报而被一锅端。侦查人员获取群众、线人、特情的举报线索后,首先对制毒现场进行摸排,进而掌控疑犯行踪轨迹,在确定线索真实的前提下,最终设网将被追诉人抓获。
 
被追诉人在制毒现场被抓获的情形下,基于制毒活动刚好正在进行中。因此,在案发现场留下了大量的物证、书证。对于侦查机关而言,固定证据会显得相对容易,在现场所抓获的通常都是制毒师傅、打下手、望风的马仔等。站在辩方立场,此类案件辩护空间相对较小,通常也是尝试以争取从犯地位等量刑情节来进行辩护。
 
反之,对非“人赃并获”的制毒案件而言,因侦查人员并非在案发现场将涉案疑犯当场抓获,致使涉案疑犯是否参与过制毒,其何时参与制毒,其是否在制毒现场出现,是否有证据能证实其参与制毒犯罪活动相关,进而给辩方创造了较大的辩护空间得以发挥。
 
比方说,以物证为视角,制毒场所内遗留的大量生物痕迹是查证被追诉人是否参与制毒的关键证据。因此,侦查人员是否提取到被追诉人的唾液、指纹、毛发、人特异性基因成分的生物物证,无疑是辨别被追诉人与涉案场所存在关联与否的核心证据之一。反过来看,假如侦查人员并未在制毒现场查获与被追诉人有关的生物物证,则难以证实被追诉人参与制毒活动。
 
从程序辩护的视角,在一些案件中,即使在案证据能检测出涉案被追诉人指纹等生物物证,但基于侦查人员搜查、查封、扣押、鉴定、勘验程序违法,最终致使关键生物物证被排除的案件也绝非少数,故通过对程序的审查,以程序重大违法为由申请排非,不失为一种有效辩护策略。比如广东的一起制毒案中,这起案件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能够证明叶某有参与制毒,全案最有证明力的间接证据是侦查人员在制毒场所查获的一枚带有叶某DNA的烟头,但由于搜查程序、勘验程序存在重大违法,不能排除涉案烟头与在叶某家里所搜查的烟头存在混同的可能,最终叶某获无罪释放。
 
除了被动还击,辩方还可以主动出击,假定被追诉人从未参与到制毒的,辩方可以提供关键的无罪证据。比如被追诉人根本不在制毒现场,在制毒的时间段内,被追诉人根本没有作案的时空条件。广东陆丰的一起制毒案件中,侦查人员获知线索后,在一处旧房内查获了冰毒成品及部分制毒工具,但并未在住所内抓获任何嫌疑人。于是,侦查人员认为该住所的房东林某具有重大的嫌疑,随后将林某抓获。后辩方调取林某在涉案时间段内的通话记录,恰好证实通话基站不在陆丰,并且有相关证人证实林某长期生活在SZ。最终林某被无罪释放。
 
谈完了物证,我们还能够从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监控视频等角度予以分析判断。不论是为购买制毒工具、原料,而与他人联络,还是与同案犯协商具体分工等均会通话记录或聊天信息,这是证实双方是否具有犯意联络的关键证据。另一方面,生产毒品的整个环节,包括购买制毒前体、雇佣运货司机、租用房屋、出售成品等均离不开毒资的流转,被追诉人并未获取钱款,数额并未异常,这也是案件的重大辩点之一。
 
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从同案人的口供及从证人证言的视角来分析,假如侦查人员是根据案件线索顺藤摸瓜地抓获被追诉人的,那么被追诉人的归案过程必然是有先后顺序的,先归案的被追诉人是否承认了自己的犯罪罪行,是否供述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不容质疑的是,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会直接影响到其他被追诉人的罪与非罪。重要同案犯是否在逃,在案是否具有其他同案人指认参与制毒犯罪。案件中是否有关键证人的证言。退一步来说,假如关键同案人已经到案,则应进行纵向审查与横向审查,所谓的纵向审查是指某同案犯的多份口供或某位证人的多份证言本身是否前后一致,其口供或证言是否具有稳定性。所谓的横向审查指的是通过对多名同案犯、多名证人的证言来进行对比分析,辨析其是否相互矛盾。
 
这些辩护要点可绝对不是仅仅停留在理论之上,而是在实战中也非常管用,以广东江门的一起案件为例,沈某因涉嫌制造毒品而被抓获,据沈某交代,张某是协助他制毒的共犯。这起案件即使有沈某的口供,但基于沈某在供述张某在具体的工作安排,在参与的时间上前后矛盾,与相关证人的证言与相互对立,与在案的通讯记录等不能相互印证,最终张某被无罪释放。
 
一名优秀的刑事律师应是善于归纳总结,更应是能够透过纷繁复杂的现象看清事物的本质,可谓洞若观火,目光如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