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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总结

发布:2023-03-07 14:34浏览:案例来源:网络刑事法规

     

 根据中央统一部署,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两高”在北京等18个域市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两年的改革实践证明,试点工作很有必要,成效明显,符合我国司法实践需要,对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进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和主要成效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2014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试点工作正式启动。两年来,在各级党委统领导下,在政法各单位共同努力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推进速裁程序试点改革,试点方案设计周密,改革措施稳步推进,试点工作平稳有序,达到了预期目的。截至2016年6月30日,各地确定基层法院、检察院试点217个。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速裁案件56420件58500人;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结案件52540件54572人,占试点法院同期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的35.88%,占同期全部刑事案件的1848%。总体看,试点工作提升了刑事案件办案质量效率,确保及时有力惩治犯罪,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了速裁程序创新完善,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为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创造了实践经验,打下
 
       1.严格依法开展试点,确保改革统一有序进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将其列为《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一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和(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司改重点项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入督导检查。加强顶层设计,统一部署。“两高”专门下发文件,制定推进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明确试点原则、方式方法、配套措施和工作要求。统一发布文书样式,规范速裁程序。开展调研督查,派出督导组分赴各地座谈交流、庭审观摩30余次,现场研究解决问题。加强培训.举办专题研修班,编写试点实务指南、试点工作专报,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推进基层探索,试点地区法院、检察院认真落实总体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实施细则,规范程序适用。严格贯彻授权决定要求,在简化诉讼程序的同时,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确保公正司法,确保试点工作沿着正确方向推进。
 
       2.严格依法惩治犯罪,切实保障诉讼权利坚持“程序提速不能放纵犯罪”。公安、检察、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制约,对实行速裁程序的犯罪,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不枉不纵,公正司法,确保及时有力惩治犯罪。坚持“简化程序不减少权利”。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在充分保障被告人知悉适用速裁程序的法律后果、获得法律帮助、理性选择程序、最后陈述等各项诉讼权利的同时,强调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有效参与,通过调解和解、量刑协商、法庭教育,敦促被告人退赃退赔、赔礼道歉,有效保护被害人杈益,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福州积极协调
司法行政机关,实现速裁案件法律援助全覆盖。青岛、西安等地注重法庭教育,开展判后释法,效果良好。据统计,全部速裁案件被告人上诉率为2.01%,检察机关抗诉率仅为0.0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率为零,上诉抗诉率比简易程序低2.83个百分点,比全部刑事案件低9.52个百分点。中国政法大学课题组经对参与试点的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被告人共1064人进行问卷调查,绝大多数对速裁程序运行效果表示满意,其中被告人满意度达97.69%。
 
       3.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提高刑事诉讼效率。一是进一步简化审判程序。对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盗窃、危险驾驶等案件,由法官独任审判,庭前无需讯问被告人,开庭通知无需提前3日进行,当庭询问确认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庭宣判,使用格式裁判文书,办案期限在简易程序基础上进一步缩短。各地普遍实行专人办理、集中开庭:郑州设立专门的速裁法庭;天津采取“直接到庭”审理模式,传唤被告人到庭送达起诉书副本后直接开庭;青岛探索“相对集中开庭”模式,对多个速裁案件集中宣布法庭纪律、集中核实身份、集中告知权利后分别审理、当庭宣判,促进庭审实质化;上海、杭州等地探索视频开庭智能庭审记录、短信快速送达、文书证据网上流转,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工作效率。二是推动诉讼全流程简化。适当简化取证规程,规范量刑协商机制,加快办案节奏,强化职能对接。北京、深圳制定证据收集指引,细化各类罪名证据标准,减少案件补查。南京探索“刑拘直诉”模式,在拘留期限内侦查终结、提起公诉。长沙将委托调查评估提前到侦查或起诉阶段。杭州探索远程视频提讯,广州、济南简化案件审批流程,武汉设立速裁办案小组,提高办案效率。特别是北京海淀,建立了“全流程简化速裁模式,在看守所建立“速裁办公区”,推进侦诉辩审全程简化、职能无缝对接。速裁案件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周期由过去的平均20天缩短至5天左右。人民法院10日内审结的占92.35%,比简易程序高65.04个百分点;当庭宣判率达96.05%,比简易程序高41.22个百分点。如北京海淀启动“全流程简化”速裁模式以来,被告人在押案件诉讼全程平均用时33
天,比上一年度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同类案件用时减少约70%。试点法院刑事法官人均结案数为24.86件,比同期规模相当的非试点法院多59.66件。试点法院、检察院司法资源配置进一步优化,“案多人少”矛盾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4.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完善刑事诉讼制度。探索构建了认罪认罚案件的分类处理机制,从侦查、起诉到审判乃至刑罚执行,对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从简、从快、从宽处理,推动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层次化改造优先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和非监禁刑,将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确定为独立的从轻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充分体现量刑激励。武汉、广州等地出台速裁案件量刑指导意见和指导案例,明确量刑细则和非监禁刑适用标准,有效提高了量刑建议的准确性、量刑协商的成功率和刑罚裁量的科学性。速裁案件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占48.9%比简易程序高16.85个百分点;适用非监禁刑的占423%,比简易程序高13.38个百分点。通过减少审前羁押,对被告人从快处理、从宽量刑,更好地兑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效避免“关多久判多久”等现象,同时发挥社区矫正功能,有利于罪犯改造和回归社会,促进社会和诸稳定
 
       5.合力攻坚破解难题,协调推进试点改革。坚持问题意识,强化实践导向,及时发现、解决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沟通协调,多次与公安部、司法部进行工作会商,增强共识并形成会议纪要。共同探素与速裁程序相适应的取证规程,为快侦快结创造条件。规范细化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条件,针对异地调查评估难、审判矫正工作对接不畅的问题,积极协调司法部建立办案协作平台,为缓刑适用创造条件。协调完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明确权利告知、律师会见规程,保障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试点中注重落实司法责任制,速裁程序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和“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目标,通过赋予检察官起诉决定权、实现当庭宣判当庭送达,推动案件审批和文书签发制度改革,明确速裁案件一般不提交检察委员会、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书一般由独任法官直接签署,对量刑规范化、法官检察官员额制等改革举措,也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有效发挥庭审功能作用,实现诉讼中繁简分流、程序上区别对待,通过“简案快办”,为“疑案精办”创造条件,将有限的司法资源更多用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上,有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论制度改革。
 
       经过两年的改革实践和探索磨合,速裁程序的制度价值逐步凸显。2015年Ⅱ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两高”(关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进行了审议,普遍认为试点工作成效显著。2016年2月19日,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在北京调研时,对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给予充分肯定。试点实践证明,探索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程序,构建认罪认罚案件的分流机制,实体上从宽、程序上从简处理,形成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有序衔接的多层次诉讼制度体系,符合我国司法实践需要和刑事诉讼制度发展规律,对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及时实现公平正义、加强人权司法保
障、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试点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一是试点案件范围相对偏窄。速裁程序从稳妥审慎的角度考虑,对试点案件范围限制较严,主要适用于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盜窃、诈骗等11种犯罪或单处罚金的案件。各地普遍反映,案件范围相对偏窄,不利于充分发挥速裁程序的制度优势。
 
       二是速裁程序运行机制有待完善。庭审程序有待规范,速裁程序省略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后,一些地方庭审重点不突出,出现庭审走过场、开庭程式化倾向。审前程序有待简化,审前环节在完善工作对接、简化审擞流程方面尚有较大的提速空间,需要着力加以解决,否则容易冲抵改革效果。证据标准有待细化完善,速裁案件与其他刑事案件证据标准没有差别,标准不降、要求不减,但程序简化、节奏加快,实际上增加了工作强度,一定程度上影响办案人员适用速裁程序的积极性。
 
       三是认罪认罚从宽有待更充分体现。速裁程序在贯彻认罪认罚从宽落实“轻罪轻刑”方面已取得一定成效,同时还有较大提升空间,特别是在非羁押强制措施和非监禁刑适用上,目前还存在不少制约因素。为避免脱管、脱保,实践中“一关了之”的做法依然存在。对外地户籍被告人的调查评估耗时较长,社区矫正对接不畅,对未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的缓刑人员,社区矫正时仍存在拒收情况。有些地方明确要求对占比较大的危险驾驶罪判处实刑,与其作为法定刑最轻的罪名明显不相称。而且,对已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的被告人收监判处实刑,其心理落差较大,影响速裁效果。
 
       四是配套制度尚需完善。速裁案件有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参与的比例较低,且值班律师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辩护律师”,不承担出庭辩护职责,一般仅提供法律帮助,参与量刑协商空间有限,是否享有阅卷等权利实践中把握不一。值班律师补贴远远低于法律援助律师,工作积极性和法律服务质量有待提高。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和建议
       是纳入认罪认罚从宽改革继续试点。速裁程序试点,是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先行探索,两年来积累了一定经验,同时,在适用范围、制度设计、配套保障等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根据中央统一部署,2016年8月“两高”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建议将速裁程序适用范围扩大至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取消罪名限制,纳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继续在北京等18个城市试行。
 
       二是进一步完善速裁程序制度。探索与速裁程序相适应的证据标准,规范速裁庭审程序,明确庭审重点是核实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探索建立强制法律援助制度,细化值班律师选任标准、职责权利和工作要求,加强经费保障。速裁程序扩大适用范围后,加强调研指导和经验总结,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程序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其制度优越性,调动各方适用程序的积极性,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是进一步从程序上和实体上落实认罪认罚从宽政策。对速裁案件优先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和非监禁刑,充分体现政策,确保“轻罪轻刑”。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坚持少捕慎捕,激励犯罪嫌疑人尽早认罪认罚。推进速裁案件量刑规范化,细化从宽幅度和情形,完善非监禁刑适用标准。协调有关部门完善调查评估制度,推进调查评估主体多元化、形式灵活化,解决外地户籍人员调查评估和社区矫正对接问题,为扩大非监禁刑适用创造条件。
 
       四是进一步探索诉讼全程简化。简化审前程序,强化职能衔接,推动侦诉环节提速。适当简化取证规程,简化工作流程,减少流转环节,推进侦诉辩审职能无缝对接,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逐步探索在基层法院、检察院设立专门的办案组织,负责办理速裁案件。
 
       五是进一步加强监督协调指导。对各地试点工作及时指导,督促落实改革措施。加强速裁程序改革与认罪认罚从宽改革的衔接,待认罪认罚从宽改革试点启动后,及时组织专题培训,指导各地准确把握改革思路和具体内容,确保试点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