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正荣律师事务所宋开诚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非法集资行为可能涉嫌两个罪名,一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另一个是集资诈骗。两者的区别是,集资诈骗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中就包括以借新债还旧债的方式,也就是说,如果名义上的投资项目实际根本不存在,导致大量新吸收的集资款用来归还已经到期的投资本金和利息,那么很大可能是集资诈骗行为。另外,假设投资项目是真实存在的,但公司没有合法资质,则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至于是否构成传销类犯罪,宋开诚律师告诉记者:“根据目前所能看到的表面,还无法断定该APP是否涉嫌传销,假设该APP是以传销为手段最终进行集资诈骗的,还是按后者来认定,因为这属于刑法上的想象竞合犯,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来认定。在今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后,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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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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