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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与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有什么区别?

发布:2022-08-04 11:49浏览:案例来源:网络常见刑事知识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的罪名,属于渎职罪类别内,该罪名非常常见,刚才我们向您介绍了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同样作为刑法上的罪名,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与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相比是否有相似之处呢?又有哪些区别呢?下面,就由正义辩护网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团队为您详细阐述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与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区别是什么?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二者侵犯的客体和主体要件相同,区别是:
      (1)在客观方面,本罪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但主要表现为作为形式,且构成该罪不以发生严重后果为条件。但拒不解救妇女、儿童罪行为只能是不作为,且构成要以发生严重后果为条件
 
      (2)主观上的区别。本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不管是明知自己行为必然会发生还是可能会发生阻碍解救活动的结果,但意志因素上均是希望发生阻碍解救活动的后果,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主观上只能是不希望发生阻碍解救妇女、儿童的活动,或对不履行解救职责所导致的严重后果没预见到必然发生,或不期望其发生。
 
      相信看了上面的介绍,网友们是否对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与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区别有所了解呢?如果还有对有关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其他问题有所疑问,可以点击下方超链接进行查询,若有其他问题也可以直接和正义辩护网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团队联系,欢迎前来沟通。

 


(整理:正义辩护网刑辩律师团队;【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