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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如何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

发布:2022-08-04 11:02浏览:案例来源:网络常见刑事知识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但也要避免因被害人提出的赔偿要求于法无据、于理有悖,进而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要充分保障被害人的程序参与权利。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虽未规定被害人有权参与控辩双方的协商,但为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案机关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意见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量刑的重要考虑因素。因此,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被告人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等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二要将是否达成和解、谅解协议作为量刑的重要考虑因素。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没有赔礼道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未能与被害人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在考虑从宽幅度时要有所区别。
 
        三要明确被告人认罪认罚但确实无力赔偿或者足额赔偿,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与被告人未达成谅解协议,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不影响认罪认罚程序的启动。当然,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如果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不能适用速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