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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不来提•赛买提等故意杀人案 ——新疆“7・5”事件

发布:2023-02-23 17:54浏览:案例来源:刑事审判参考刊文要旨


阿不来提•赛买提等故意杀人案
——新疆“7・5”事件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阿不来提•赛买提,男,维吾尔族,1974年6月16日出生。2009年8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萨吾尔・麦麦提、依玛木山・阿不都拉、库都斯・麦合木提、艾 沙•木旦力甫、阿巴拜克热・依明、雪克来提・亚森、伊卜拉伊木•阿卜拉、 塔依勒・吐洪、阿比迪热合曼江・巴热提、艾山江・艾买尔、艾萨・阿卜杜 克热木等基本情况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阿不来提・赛买等犯故意杀人罪,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阿不来提・赛买提对指控其殴打致死陈某某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没有持水泥墩子击打王某。其辩护人提出,对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定性无异议;关于量刑,认为各被害人的死伤系多人共同造成的,希望法庭全面考虑案件情况,公正量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9年7月5日22时许,被告人依玛木山・阿不都拉等暴徒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团结路北三巷持石头、砖块打砸拦停被害人陈某某(殁年55岁)驾驶的新AF6157号尼桑轿车,并追打弃车逃生的陈某某。当陈某某跑至团结路塔吉餐厅附近时,被告人阿不来提・赛买提、萨吾尔・麦麦提、依玛木山・阿不都拉、塔依勒・吐洪、阿比迪热合曼江・巴热提等5名被告人一起对陈某某拳打脚踢。阿不来提・赛买提又持木板击打已倒地的陈某某头部数下,致陈某某颅脑损伤死亡。经鉴定,车辆受损价值人民币11 080元。随后,阿不来提・赛买提、萨吾尔・麦麦提、依玛木山・阿不都拉、库都斯・麦合木提、艾沙・木旦力甫、阿巴拜克热・依明、雪克来提・亚森、伊卜拉伊木・阿卜拉、阿比迪热合曼江・巴热提、艾山江・艾买尔等10名被告人伙同其他暴徒,殴打途经团结路北二巷路口探再特快餐店的被害人王某(女,殁年25岁),致王某倒地,艾萨・阿卜杜克热木也参与殴打。阿不来提・ 赛买提搬起路边插太阳伞用的水泥墩,扔砸王某头部,致王某颅脑损伤死亡。
之后,被告人阿不来提・赛买提、萨吾尔・麦麦提、依玛木山・阿不都拉、库都斯・麦合木提、艾沙・木旦力甫、阿巴拜克热・依明、雪克来提・亚森、伊卜拉伊木・阿卜拉、塔依勒・吐洪、艾山江・艾买尔等10名被告人伙同其他暴徒,对途经团结路北二巷路口探再特快餐店前的被害人张某某(时年41岁)拳打脚踢,致张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额部硬膜外血肿,经鉴定属重伤。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阿不来提・赛买提积极参加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三起,参与殴打三名无辜群众,系造成二人死亡的主要责任者,并致重伤一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性质、情节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严惩。
2009年12月22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乌中刑一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阿不来提・赛买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被告人以故意杀人罪分别被判处死缓至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阿不来提・赛买提等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与辩护人辩解意见与一审理由相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0年1月7日以(2010)新刑一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阿不来提・赛买提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以(2010)刑四复58661542号刑事裁定,以故意杀人罪核准被告人阿不来提・赛买提死刑。
二、裁判理由
2009年7月5日,境内外分裂势力里应外合,组织、策划、实施了震惊中外的乌鲁木齐市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以下简称乌鲁木齐“7・5”事件),数千名恐怖分子在市区多处同时行动,疯狂杀害群众,袭击政府机关、公安民警、居民住所、商店、公共交通设施等,共造成197人死亡、1700多人受伤、331个店铺和1 325辆汽车被砸烧,众多市政公共设施损毁。因而,乌鲁木齐“7・5”事件是一起由境外分裂势力策划指挥煽动,境内分裂分子组织实施,有预谋、有组织的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暴力恐怖犯罪严重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军。对暴力恐怖犯罪活动,必须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以有效震慑犯罪分,达到有效遏制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本案是乌鲁木齐“7・5”事件中发的一起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犯罪分子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手段残忍,石果严重。一、二审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1名被告人死刑、3名被告人死缓、5名被告人无期徒刑、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总体上坚持了严惩,体现了依法从“严”的政策要求。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核心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相济”,主要是指在对各类犯罪依法处罚时,要善于综合运用宽和严两种手段,对不同的犯罪和犯罪分子区别对待,做到严中有宽、宽以济严;宽中有严、严以济宽。本案一、二审在总体上坚持严惩的同时,充分考虑了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情况,根据各被告人的罪责,分别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政策要求。
【编后语】
一段时间以来,我国新疆地区深受“三股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的叠加影响,暴力恐怖事件多发频发,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民族团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疆的反恐、去极端化斗争与人权保障》白皮书披霹,据不完全统计,自1990年至2016年年底,“三股势力”在新疆等地共制造了数千起暴力恐怖案(事)件,造成大量无辜群众被害,数百名公安民警殉职,财产损失无法估算。乌鲁木齐“7・5”事件是近年来新疆“三股势力”破坏活动的典型,充分暴露了 “三股势力”反人类、反文明、反社会的本质。
恐怖主义是国际公害、人类公敌,恐怖分子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侵犯人身财产、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极端主义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制造歧视、鼓吹暴力,极易催生暴力恐怖行为,是恐怖主义的重要思想基础。分裂主义打着民族、宗教的幌子,夸大民族间的文化差异,煽动民族隔阂与仇恨,鼓吹宗教极端,制造宗教狂热,蛊惑煽动群众,挑起暴力骚乱,是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产生的温床。乌鲁木齐“7・5”事件充分暴露了新疆“三股势力”三位一体,意图把新疆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险恶用心。
反对民族分裂,维护国家统一,是国家最高利益所在,也是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切实履行刑事审判职责,依法坚决打击分裂破坏活动,为维护国家统一安全、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面对错综复杂的反分裂斗争形势和“三股势力”的分裂破坏活动,人民法院将牢记职责使命,忠诚履职尽责,以实际行动捍卫国家统一。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 王军强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陈新军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王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