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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刑事案件值班律师?

发布:2022-08-12 14:13浏览:案例来源:网络常见刑事知识

    值班律师制度,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内容。相关规定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三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

    1、值班律师制度的发展。值班律师制度,是作为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提出的,其主要规范性文件是:2014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法〔2014〕220号),建立值班律师制度。2016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法[2106)386号),将值班律师制度从速裁程序改革扩展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经过近三年的试点,2017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又印发了《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将值班律师制度从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改革试点工作独立出来,作为适用于所有刑事诉讼案件的专门制度,目的是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从值班律师制度四年多的运行情况看,这项制度对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诉讼权利,加强人杈司法保障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法律形式固定了值班律师制度的改革成果。

    2、值班律师的派驻。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此条明确了两个问题:其一,值班律师只能由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权派驻值班律师。其二,派驻的场所,不仅包括人民法院、看守所,也包括其他场所。

    3、值班律师的适用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并且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都有权获得值班律师的帮助。之所以将值班律师的适用范围,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并且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情形,主要是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律师资源供给有限的现实情况,难以对全部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提供值班律师服务,作此限制,可以最大程度保障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高质量的专业律师服务;二是由于辩护人的权利宽于值班律师,值班律师有权提供的法律帮助服务,辩护人均有权提供,因此对于已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需要值班律师的帮助。

    4.值班律师的权利义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等的规定,值班律师提供的服务的性质是“法律帮助”,而非“辩护”,具体有下列权利义务:(1)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岀意见等法律帮助。(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的,值班律师有权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见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提供便利。(3)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其提出的意见,应当记录在案或者附卷,人民检察院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4)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但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值班律师应当在场。关于值班律师是否有査阅、摘抄、复制案卷、出庭、调查取证等诉讼权利,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未作明确规定。


(整理:正义辩护网刑辩律师团队;【新刑事诉讼法适用问题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