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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发布:2022-08-04 11:50浏览:案例来源:网络常见刑事知识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的罪名,属于渎职罪类别内,该罪名非常常见,那么,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定义是什么呢?构成要件又是怎么样的呢?下面,就由正义辩护网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团队为您详细阐述什么是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一、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必须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既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也希望发生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未获解救的结果。如只是认识到自己行为可能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但主观上并不希望发生这种结果的,不构成本罪,导致严重后果的,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三、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正常解救活动。犯罪对象是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妇女”,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四、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行为。“解救”,是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使妇女、儿童脱离被拐卖、绑架的困境而依法采取的措施或者进行的活动。“利用职务”,是构成本罪的前提要件。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的相关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以本罪定罪处罚,不再以刑法第417条规定的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定罪处罚。“利用职务阻碍解救”,主要包括两种形式:(1)利用主管、分管解救工作的职务之便,不让进行解救或者给解救活动设置障碍;(2)将自己因职务关系掌握的解救计划、行动方案故意泄露给他人,使之阻碍解救或者使解救无法进行。实践中也不限于这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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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正义辩护网刑辩律师团队;【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