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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发布:2022-08-04 11:46浏览:案例来源:网络常见刑事知识

      新《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将认罪认罚从宽确立为《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原则,是程序法层面对坦白从宽政策的制度化和深化发展。坦白从宽是党和国家一贯坚持的重要刑事政策,是指对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给予从宽处理。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从实体法角度,将坦白从宽政策法律化,但程序法尚无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此次修改,在第一编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中增设一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并在诉讼程序中作出相应规定,形成认罪认罚从宽的处理原则和诉讼制度,系统构建了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该原则有以下要求
 
      一是认罪认罚案件在程序上可以从宽处理。首先,简化审判程序,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认罪认罚案件,可以适用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判;对于其他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其次,强制措施适用相对宽缓化,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同等条件下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优先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最后,附条件提前终止诉讼。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二是认罪认罚案件在实体上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人民检察院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情况,可以依法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除外。需要注意的是,实体上从宽处理,是“可以”从宽,而非一律从宽;是“依法”从宽,即依照法律规定,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
 
      三是在刑事诉讼中完善相关程序,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首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权利告知程序,要求侦查人员在讯问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也要履行相应告知义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其次,强化律师法律帮助。《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应当有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同时,在第三十六条值班律师指派及职责中明确,应指派值班律师为
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自愿认罪认罚,防止无辜者受到错误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