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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律师如何参与到认罪认从宽制度中?

发布:2022-08-04 11:45浏览:案例来源:网络常见刑事知识

      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一、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的参与具有全程性的特点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值班律师的设置方式,“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一方面,值班律师制度是由国家出资,指派律师及时、便捷地为被追诉者提供无偿法律服务,属于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组成部分,具备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属性或共性,要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组织、指派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另一方面,值班律师制度又有不同于一般法律援助制度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它和一般的法律援助不同,不是法律援助机构针对特定个案指派法律援助律师,而是统一安排到看守所、人民法院等场所,采用值班方式、随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制度。对于处于侦查阶段的被羁
押犯罪嫌疑人来说,可以通过看守所接受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对于处于审查起诉阶段的被羁押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人民检察院安排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而对于移送审查起诉后的被告人以及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可以通过法院接受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全过程,特别是明确值班律师从侦查阶段就可以提供法律帮助,对于切实保障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二、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的参与具有广覆盖、强制性的特点
      本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由此确定了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条件,即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也未获得指定辩护的,就需要值班律师的参与:第一,值班律师服务的对象可以是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一般法律援助制度不同,值班律师的参与并不对案件类型、当事人涉嫌的罪名、可能被判处的刑罚以及财产状况等作任何要求,从而实现了对法律帮助对象范围的全覆盖。第二,值班律师的参与不依当事人的意愿
而定。这实际上是法律援助制度中强制辩护的做法,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申请,都需要为其提供值班律师的帮助。之所以如此,主要考虑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没有案件性质、刑罚轻重、诉讼阶段的限制,如何保证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就成为决定相关制度能否有效运行的关键,而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值班律师的帮助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最有效手段之一。同时,推行强制法律援助可以克服因司法机关认识偏颇、积极性不高、按照地方要求操作等造成的值班律师制度推行不力。
 
      三、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的参与应定位为法律帮助
      本条第一款规定,值班律师的职责在于“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从服务内容来看,值班律师的主要职责包括:(1)提供初步服务,主要指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基本的法律咨询服务;(2)程序性法律帮助,主要包括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帮助其作出有利的程序选择;(3)实体性法律帮助,主要是指向办案机关反映表达有关案件处理的意见。由此,立法明确将值班律师的功能定位为法律帮助,而非辩护,并赋予其相应的诉讼权利。
 
      与传统的法律援助形式相比,值班律师的工作具有即时性、短期性等特点,仅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阶段性的法律帮助,并不会牵涉太多的精力。而且,值班律师的参与无需经过当事人申请、资格审查、律师选任和委派这些烦琐的步骤,因此将其作为简单、轻缓案件的法律援助形式,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能够节省诉论资源,同时极大扩展了法律援助范围。值班律师制度与传统法律援助形式相辅相成,共同构建了繁简分流的多元化法律援助体系,从而有效实现了法律援助资源的优化配置
 
      四、值斑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的参与应有程序保障
      值班律师制度的完善除了建立充分的权利体系外,还要配套构建一系列的配套机制。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切实获得值班律师的帮助,立法对不同诉讼阶段相应的职权机关作出了明确要求。本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办案机关负有保障值班律师参与的职责:第一,办案机关有告知义务,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了解其有约见值班律师的权利;第二,对于有约见值班律师需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办案机关应主动安排,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