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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启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

发布:2022-08-04 11:44浏览:案例来源:网络常见刑事知识

      一、侦查机关应充分认识权利告知的意义
     
      1、权利告知是程序正当性的必然要求,是认罪认罚自愿性的重要保障。程序正当性指程序的公正性与合理性,强调的是程序的道德性侧面和
 
      程序中的价值问题。无论是强调程序正当性的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强调实质正义的大陆法系国家,都注重对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告知,以保障自白的任意性,例如美国确立的“米兰达规则”,就是基于刑事诉讼程序正当性的要求,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发展起来的一项权利告知规则。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以被追诉人自愿放弃正式审判作为简化程序的正当性基础,在世界许多国家得到普遍认可。英美法系国家的有罪答辩制度承担了90%以上刑事案件的处理机制,使绝大部分的刑事案件得以快速处理。为提高诉讼效率和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法国、德国、意大利、俄罗斯等大陆法系国家开始借鉴英美的有罪答辩制度,建立起以被追诉认罪为基础的简化程序。权利告知是自愿放弃权利的前提。为避免在刑事诉讼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认识错误而选择认罪认罚,从而放弃诉讼权利,导致发生冤假错案,影响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要求从侦查阶段讯问时起,就必须使犯罪嫌疑人清楚自己所享有的全部诉讼权利,充分了解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具体包括其选择认罪和认罚的实体与程序后果。
 
      2.侦查阶段进行权利告知是鼓励犯罪嫌疑人尽早认罪、减少对抗,及时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说明中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及时有效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在办理犯罪手段比较隐蔽的案件时,为适应证据高标准的要求,防范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取证据,需要鼓励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而侦查阶段全面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可以起到激励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的效果。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非亲力亲为不得知的案件隐蔽细节,或者根据被告人供述找到赃物、作案工具等关键物证,对于及时查明犯罪事实,准确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有着积极意义,还能有效防范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罪及无辜,避免打击不力、放纵犯罪。
 
      与此同时,通过权利告知鼓励犯罪嫌疑人尽早认罪,有助于促使其从国家的对立面转而成为合作者,有效减少审前环节的对抗,有利于案件及时、准确査明,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刑事诉讼的许多程序设计,如合理的答辩准备期限、控方的举证、法庭的质证和审理程序可以省略。相比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都简化了部分诉讼程序,都以被告人认罪为前提。可以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越早认罪,节约司法资源的效果越明显,案件就越能得到更加迅速的处理。在试点实践中,个别地区的速裁程序案件从立案侦查到一审判决的流程最快在48小时以内完成。刑事速裁程序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的实践证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构建认罪认罚案件的分类处理机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及时实现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二、侦查机关应切实履行告知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完善权利告知的规定,对于侦查机关而言是一项强制性规定,侦查人员在第一次讯问时,应当全面履行告知义务
 
      1.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和获得翻译的权利;(2)对违法侦查行为申诉或控告的权利;(3)申请回避的权利;(4)委托辩护人或者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获得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5)要求获得饮食和休息的权利;(6)要求解除超期强制措施的权利;(7)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问题的权利;(8)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获得从宽处理的权利;(9)补充或改正讯问笔录的权利;(10)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要求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的权利;(11)聋哑人获得手语翻译的权利;(12)了解鉴定意见内容和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权利
 
      2.告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即《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及后果。明确告知判定“认罪”“认罚”的条件以及“认罪认罚”可以获得从宽处理的后果。“认罪”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罚”是愿意接受处罚,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后的从宽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尤其是要告知程序上可以采取较轻的强制措施、获得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可以选择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特别要释明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后果,即除法定情形外,经犯罪嫌疑人同意的量刑建议,一般会被法院采纳,以防止非自愿认罪认罚特别是防止替人顶罪现象的发生。
 

      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权利告知,应注意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坚持全面告知原则
      根据本条规定,侦查人员告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三项: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这里的三项内容内涵比较丰富,在实践中应逐项细化,切忌笼统告知。其中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应结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增加告知“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没有获得法律援助辩护的犯罪嫌疑人享有获得值班律师会见和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对于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应重视程序从宽后果的告知,即应当释明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获得轻缓的强制措施并有程序选择权。同时,对于实体从宽后果,应当释明认罪时间、程度、价值都会影响到从宽处理,会影响到从宽的幅
度,从而鼓励犯罪嫌疑人尽早认罪。
 
      二、告知方式上应坚持“告知”与“释明”相结合原则
      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一般采用书面告知诉讼权利的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即在讯问之前会将《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给犯罪嫌疑人,告知书的页尾留有犯罪嫌疑人的签名栏,这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但由于许多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不高,不能真正理解告知书的内容和意义,且不敢直接向侦查人员询问,从而导致告知容易流于形式,不利于犯罪嫌疑人全面领会和理解权利内容。为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侦查人员在履行告知义务时,不能仅仅送达一张权利义务告知书,还应当尽到解释和说明的义务,以保障被追诉人对认罪认罚法律规定和后果的知悉权。实践中办案时间往往较紧,无法也没有必要对每一条列出的诉讼权利进行详细解释说明,应着重围绕以下几项内容进行口头告知和详细说明:一是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重点是阐明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精神。二是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包括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和刑法关于该罪名的法定刑规定,以及认罪认罚的程序从简、强制措施从轻和实体处理从宽的具体规定。三是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的权利。告知犯罪嫌疑人没有
委托辩护人或者获得法律援助指派律师辩护的,有权获得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并有权约见值班律师。
 
      三、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应加强对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查
      权利告知是认罪认罚自愿性的保障。对于侦查机关违反告知义务导致犯罪嫌疑人基于错误认识而翻供的,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在采信证据时应进行严格审查。对涉嫌属于非法证据的,应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以确保犯罪嫌疑人系在知悉权利、充分了解后果的基础上自愿选择认罪认罪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