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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是否要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

发布:2022-08-04 11:43浏览:案例来源:网络常见刑事知识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本条规定要求在起诉意见书上写明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有关情况,即应在正文部分侦查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之后,将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表现作为本案的主要量州情节子以列明,并可笼统建议司法机关根据犯罪谦疑人的认罪态度依法予以从宽处罚。犯罪嫌疑人认罪有程度之分,如有的彻底一些,有的认罪较为主动,有的明显悔罪,有的犯罪嫌疑人认罪供述对于查明核心犯罪事实、起获关键证据的帮助极大,等等。由于认罪表现和认罪效果关系到量刑,起诉意见书也要在写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时作具体区分
 
      但由于起诉意见书是侦查机关依法将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起诉的法律文书,其主要作用是初步确定案件性质,解决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定性问题,而不涉及定量问题。因此,起诉意见书通常不对案件的量刑提出处理意见,侦查人员一般不宜就从宽的幅度在起诉意见书中提出具体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