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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对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有什么要求?

发布:2022-08-04 11:43浏览:案例来源:网络常见刑事知识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综观本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侦查阶段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履行告知义务,即讯问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确保犯罪嫌疑人的知悉权;二是客观记录认罪情况并随案移送;三是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这里的“有关情况”,包括认罪的情况,即认罪的时间、认罪的程度、认罪的价值等,也包括“认罚”的情况,这里的“认罚”是广义上的认罚,包括退赃退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同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等等。从上述要求看,认罪认罚从宽对侦查阶段的要求,不同于审查起诉阶段:侦查机关没有量刑建议权,也没有认罪协商的权力,而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就案件处理问题与犯罪嫌疑人有权进行协商,以明确的或相对明确的量刑处理意见体现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激励。侦查机关的任务是将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情况记录在案,形成证据材料,为审查起诉阶段的审查和从宽处理提供依据,尤为关键的是,对于鼓励犯罪嫌疑人尽早认罪,减少对抗,及时准确查明案件事实意义重大。侦查机关应充分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这一意义,以此为契机,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轻罪案件的全流程提速奠定基础,也为及时侦破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开辟新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