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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如何让诉辩对抗成为诉辩协商的?

发布:2022-08-04 11:40浏览:案例来源:网络常见刑事知识

      一要准确把握修法背景,以理念更新推动认罪认罚案件的事查起诉工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减少控辩对抗增强合作具有重要意又,审查起诉环节应鼓励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并保障认攀认国的自惠性,用足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就认认案件有权提出量刑建议,意味着审查起诉模式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一方面,犯罪嫌疑人由过去的被动受罚变成以诉讼主体的身份主动积极参与诉讼,通过认罪认罚取得从宽处理的机会;另一方面,检察机关通过量删减让鼓励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认≡认罚,控双方就“量刑”形成合意,除法定情形外,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实质上强化了控辩量刑协商的效果。有学者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大的创新之处在于体现了协商性司法的特点,即被告人认罪后与检察机关达成协议,法院根据协议依法从轻量刑。由于被告人已经认罪认罚,激烈的控辩对抗已不复存在,因此协商性司法便具有适用空间。从根本上看,协商性司法允许被追诉人与国家公权力机关展开协商与合作,体现的是一种基于契约精神的正义。它突破了传统的对抗式司法模式,使控辩双方的关系从对抗转为合作,以达到诉讼利益的互惠,同时也有助于尽快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应当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即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认罪协商程序。”可以说,上述观点准确阐明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价值。因此,检察机关应当充分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上升为法律,体现了诉讼理念、诉讼模式的重大转变,并应以此为契机,进行角色转变,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积极探索认罪认罚案件审查起诉和公诉模式,构建刑事诉讼新格局。
 
      二要全面履行告知义务,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全面履行告知义务,首先要求告知对象的全面。既向犯罪嫌疑人告知,也要向被害人告知,且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是多人的,要告知每一个人,不能部分告知,以确保每一个当事人都知晓其法定权利和认罪认罚相关规定,保证认罪认罚从宽平等适用的机会。司法实践中,多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大量存在,部分人认罪部分人不认罪的情况也大量存在,对此要坚持全面告知原则,对于在侦查阶段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应进行更深入的告知工作而不是弃之不管,不再告知。其次,要求告知内容的全面,即全面告知诉讼权利、认罪认罚制度的内容、性质和后果。最后,告知要充分,即告知的内容要让当事人充分了解,对相关内容能够理解和把握,不会产生重大误解和疏漏。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的相关告知工作往往有标准化的书面文本,这方面可以使告知内容更加规范,但同时也容易使告知工作书面化、形式化,即只是简单照本宣科或者直接让当事人在告知文书上签字了事,没有对当事人进行深入浅出的解释,达不到让当事人真正了解和理解的本意。这是告知工作应当着力避免的,特别是认罪认罚案件,全面履行告知义务,直接关系到认罪认罚自愿性的保障,因此,检察机关应严格履行告知义务
 
      三要坚持集约、简便原则,合理配置司法资源。《试点办法》缩减了速裁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而实践中检察机关的工作量不减反升,试点期间,各地探索的集约化、简约化处理的实践经验,值得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继续推广和完善。所谓集约化与简约化,是将审查起诉工作中的相关事项予以整合,争取一次完成。例如,对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的告知,一次性完成;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与讯问犯罪嫌疑人,一次成行,让辩护人(值班律师)见证检察官讯问、甚至部分参与告知的过程,还可以将辩护人(值班律师)阅卷与检察官主动进行证据开示相结合,将有效参与和提供便利相结合,进而高效地实现当面审查。特别是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据开示,将当庭开示的证据提至庭前,对于辩方全面了解证据信息,提供有效法律帮助,促使犯罪嫌疑人及早认罪,减少对抗,进而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具有重要作用。试点中积累的经验,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全国铺开,无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