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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发布:2022-08-04 11:27浏览:案例来源:网络常见刑事知识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根据本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具备四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二是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罚,即同意量刑建议;三是犯罪嫌疑人同意程序适用,即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四是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应当在场。前三个条件都属于实质要件,第四个条件属于形式要件,该要件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具有重要作用。《试点办法》为确保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应当在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固定了试点成果,保留了《试点办法》的原有规定。这里的“在场”,于辩护人、值班律师而言,既是其享有的诉讼权利,也是其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而保障辩护人、值班律师在场权的实现,则是检察机关应当履行的义务。如前所述,检察机关有启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权力,有对认罪认罚案件提出量刑建议的权力,为了保障控辩双方能就量刑展开平等协商,本条第一款赋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享有在场权。这里的“在场”,不应简单理解为见证具结书的签署,而应理解为积极参与协商,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确保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受到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