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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检察院如何提出量刑建议?

发布:2022-08-04 11:26浏览:案例来源:网络常见刑事知识

       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与非认罪案件的量刑建议既有共同之处,又有所不同。相同之处在于,不论是认罪认罚案件还是非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性质相同,都是求刑权。不同之处在于,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建议,是控辩双方协商后达成的“合意”。这种“合意”的达成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为前提,以检察机关的量刑减让为承诺。因此,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建议具有一定的司法公信力,其效力与非认罪案件也不完全相同,即经过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同意的量刑建议,除法定情形外,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而非认罪案件中的量刑建议不具有此等法律效力。
 
      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对法院判处被告人具体刑罚的请求,因此,内容应当全面、具体。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量刑建议的内容应当包括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内容。全面、具体的量刑建议既是对犯罪嫌疑人知悉权的重要保障,也是对检察机关的一种约束。详言之,犯罪嫌疑人通过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知悉认罪认罚的后果,权衡后作出认罪与否的选择。如果量刑建议不全面、不具体,犯罪嫌疑人可能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理解,容易产生误解。而基于误解作出的认罪认罚,显然不符合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和明智性的要求。此外,量刑建议内容不完整也容易导致检法之间产生分歧,出现无谓的抗诉。试点期间,有的地方出现了在宣告缓刑后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原因就在于量刑建议中缺少刑罚执行方式的建议。为切实解决实践中的问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要求量刑建议应当写明是否适用缓刑。量刑建议不仅要全面,而且要“具体”,如“请法院依法判处”的建议实际上就等于没有量刑建议,而只建议刑种不建议量刑幅度,或量刑幅度过宽,也属于基本无效的建议。不明确、不具体的量刑建议与不全面的量刑建议一样,也容易引起争议,达不到量刑协商后认罪认罚的效果。需要说明的是,明确具体的量刑建议并不等于确定的主刑刑期和确定的附加刑,而是指起止刑期清晰、跨度合理的量刑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