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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后检察院可以不起诉吗?

发布:2022-08-04 11:25浏览:案例来源:网络常见刑事知识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案件,賦予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者选择性起诉的裁量权,而本条规定的不起诉或者裁量起诉,已经破了《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规定的检察机关不起诉或者裁量起诉的条件,属于特殊情形的不起诉,因此,检察机关在行使该两项权力时应受到严格限制:一是实质要件上,以犯罪嫌疑人认罪为前提,且必须同时具备“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这条件。在实质要件的把握上,一方面,应充分考虑案件的性质应属于“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另一方面,应考虑犯罪嫌疑人“有重大立功”,对于国家重大利益的维护至关重要。二是程序上的严格限制,即上述案件只有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人民检察院才可以作出不起诉或者选择性起诉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