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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的案件法院是否必须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发布:2022-08-04 11:24浏览:案例来源:网络常见刑事知识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建议,就其法律效力而言,与不认罪案件的量刑建议相同,它仍属请求权的范畴。但它又有自身的特点,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和放弃一定的诉讼权利换取检察机关量刑减让而形成,可以说,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建议是控辩双方“合意”的结果。为鼓励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和人民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应当予以适当限制。为此,本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这里的“一般应当采纳”,不是一律“应当采纳”,采纳量刑建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证据上必须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是案件不具有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禁止采纳的五种法定情形。是否采纳量刑建议,应遵循三个基本原则即应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罪责刑相适应以及证据裁判原则。从试点情况看,量刑建议的采纳率在90%以上,上诉、抗诉率分别为3.36%、0.04%,可以说《试点办法》所规定的除法定情形外,“一般应当采纳量刑建议”的规定,取得了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改变了“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尷尬局面,增强了司法公信力。《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巩固这一试点成果,将《试点办法》的相关规定上升为法律规范,有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铺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