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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

发布:2022-08-04 11:23浏览:案例来源:网络常见刑事知识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人独任审判。”
 
      第一,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必须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暴力恐怖犯罪案件排除适用。第二,必须是认罪认罚的轻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案件排除适用。第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可适用速裁程序,确保了案件质量基础。第四,
被告人同意适用,充分尊重被告人程序选择权。综合来看,就是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程序选择均无争议的案件,才可考虑适用速裁程序。如果存在争议,就不能适用速裁程序,省略法庭调査、法庭辩论环节。
 
      速裁程序第一轮试点时,对速裁程序适用罪名采取有限列举的方式类是依法可能单处罚金的案件,这类案件没有罪名限定;另一类是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适用罪名仅限于《速裁试点办法》列举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抢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六个个罪和诈骗、伤害、毒品、行贿、扰乱公共秩序五个类罪。试点罪名采取有限列举的方式,有循序渐进、慎重稳妥推进改革的考虑。通过对危险驾驶、盗窃等常见多发、具备速裁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进行试点,先积累经验,待试点结束、条件成熟时,再推广适用。
 
      试点过程中,各地普遍反映速裁案件范围偏小,建议取消罪名限制。但究竟是扩大到三年,还是在一年以下,存在争议。第一轮试点评估时中国政法大学课题组曾就此问题作过问卷调查,七成以上的法官、检察官认为应当取消罪名限制,多数法官、检察官认为应当扩大到三年。考虑认罪认罚案件对量刑规范化要求很高,而刑法分则设置法定刑多以三年为界,第二轮试点方案将速裁程序适用范围扩大至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同时取消案由限制。经过两年试点,整体反响良好,立法条件成熟确立为法定适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