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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速裁程序的送达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2022-08-04 11:21浏览:案例来源:网络常见刑事知识

      第二百二十四条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速裁程序简化审判程序和当庭宣判的规定。
 
     【条文理解】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的限制。这些限制主要是指,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第二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进行法庭调査、法庭辩论,是指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实际需要,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有意见认为,速裁程序简化庭审,省略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有悖“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精神。我们认为,速裁程序不仅符合“以审判为中
心”改革精神,而且是推进改革的重要保障。“以审判为中心”,就是要发挥庭审应有的功能和作用,推进庭审实质化。诉讼的主要目的在于解决争议,无争议则无诉讼。法庭审理的功能,主要在于查明事实、解决争议。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定罪量刑均无争议,应当尽量简化庭审,避免烦冗流于形式。我国的简易程序,从免予刑事处罚到有期徒刑十五年的案件,甚至数罪并罚可达二十五年,审理程序没有明显区分。对复杂、疑难案件,被告人不认罪认罚的案件,普通程序的精细化、正当化还不够,庭审有待进一步实质化。强调“以审判为中心”,就应当区别对待,简案快审,疑案精审,将有限的司法资源更多用在重大疑难有争议的案件上,真正发挥庭审功能作用,避免审判形式主义。正因为此,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深改组会议通过《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强调要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建立更加符合司法规律的刑事诉讼制度。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法庭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是必经程序,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这一规定表明,虽然程序简易,但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不能减弱。最后陈述应在法庭宣判前进行,时间一般不受限制,陈述内容只要不是与案件无关也不应制止。除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还要听取辩护人的意见。速裁程序可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必须给予辩护人发表意见的机会,听取辩护人意见,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