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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速裁程序的法庭调查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2022-08-04 11:21浏览:案例来源:网络常见刑事知识

      本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是授权性规定,并不是说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就一律不能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的实际需要,可以不进行法庭调査、法庭辩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庭审过程中,对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该问的还是要问,庭审的功能还是要体现。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对拟判处非监禁刑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对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应当在庭审中查清说明,必要时要多问几句,多说几句,以体现庭审的严肃与权威。
 
      要正确把握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关系。简易程序是以“认罪”为程序分流点,速裁程序是以“认罪认罚”为程序分流点,是对认罪案件分流处理的层次化、精细化改造,在简易程序基础上,将认罪并且认罚的案件分流出来,进一步简化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具体讲,主要区别如下:一是适用范围不同。速裁程序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而简易程序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也就是说,可能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数罪并罚可能判处二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被告人认罪案件,都可适用简易程序。二是适用条件不同。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不仅要求被告人认罪,而且还要认罚,适用法律无争议,才可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仅要求被告人认罪,无论适用法律是否存在争议,均可适用简易程序。三是诉讼程序不同。速裁程序比简易程序更为简略,体现在四个方面:其一,省略法庭调査、法庭辩论环节。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法官当庭确认被告人自愿认罪、接受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庭宣判。其二,送达期限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限制。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开庭通知应当提前3日进行。速裁程序对开庭通知时间不作限制,法院应当提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辩护人,但无须提前3日,通知可以采取简便方式,如电话通知。其三,适当缩短办案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为一个月,简易程序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期限为20日,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速裁案件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为10日,最长不超过15日;人民法院审理期限为10日,最长不超过15日。其四,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被告人签有认罪认罚具结书,明确、正式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庭前法官仅进行书面审查,无须再听取被告人意见,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按相关司法解释,庭审前还要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犯罪事实及适用简易程序的意见。这样就为“一步到庭”创造了条件。如天津探索“直接到庭”的速裁模式,法官收到案件后,先阅卷,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直接排期、电话通知,开庭当天将被告人传唤或提押到庭后送达起诉书,然后直接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