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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速裁程序是不是可以转成普通程序?

发布:2022-08-04 11:20浏览:案例来源:网络常见刑事知识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三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一、正确把握速裁需要转程序审理的情形
      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程序重新审理:一是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二是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是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是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的。关于速裁需转程序处理的情形,《试点办法》第十九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上述第二、三、四种情形出现,需要转程序处理。对于第一种情形,由于《试点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不得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就意味着在审理阶段一旦发现此种情形应当转程序处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总结试点经验,对《试点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完善形成本条规定,有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广。
 
      二、正确把握转程序规定蕴含的法理
      综观速裁转程序的四种情形,旨在确保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其中对于第一种转程序情形即“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不仅在审判阶段发现需要转程序处理,而且在审前程序中一旦发现,应当依法及时撒销案件或者作出不起诉处理,以保障人权。对于“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需要转程序处理,则充分体现了对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保障,也是对任意自白规则的遵守。至于“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而转程序处理,则体现了“繁案精办”的要求,根本上体现了“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此外,本条还采兜底方式规定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需要转程序重新审理,赋予了人民法院在转程序问题上的裁量权。实践中,对于是否需要转程序,应严格把关,避免裁量权滥用,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