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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背景和重大意义是什么?

发布:2022-08-04 11:19浏览:案例来源:网络常见刑事知识

       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改革部署。2014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等18个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11类案件依法从宽、从简、从快处理。这是第一次明确将“认罪”“认罚”统合考虑,实体程序同步落实坦白从宽政策的实践探索。2016年7月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试点方案》。2016年9月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等18个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速裁程序试点纳入其中继续试行。2016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试点办法》,标志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正式启动。截至2018年9月,18个试点地区法院共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刑事案件20.5万件,占试点法院同期审结刑事案件的53.5%
 
       经过几年试点探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价值逐步凸显。实践证明,构建区别对待、繁简分流的多层次刑事诉讼制度体系,符合我国司法实践需要和刑事诉讼制度发展规律。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总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经验基础上,将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作为一项重要原则正式写入立法,并增加规定了确保认罪认罚自愿性的权利告知程序、值班律师制度以及速裁程序等内容,促进改革成果法律化、制度化,具有深刻的时代背景和实践意义
 
       一是及时有效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及时、准确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是刑事诉讼的基本任务。随着国家法治的进步和人权保障的完善,刑事诉讼中证明、认定犯罪的证据标准更高、要求更严。对某些犯罪手段比较隐蔽的案件,侦查取证、审判定案难度也在不断加大鼓励、保障真正有罪的被告人,在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的前提下自愿认罪认罚,有利于及时查明犯罪事实,公正、准确、有效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避免打击不力、放纵犯罪,同时有效防范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罪及无辜,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二是更好落实宽严相济、促进司法公正的需要。宽严相济,包括坦白从宽,是党和国家长期坚持的基本刑事政策,我国《刑法》相应规定了自首从宽制度。近年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坦白从宽政策法律化《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坦白从宽作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自首、坦白退赃退赔等情节,都规定了相对明确的处理原则和从宽幅度。2012年《刑事诉讼法》针对认罪案件规定了简易程序和刑事和解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试点的速裁程序,也是针对认罪认罚轻微刑事案件设计的诉讼程序,但这些规定相对零散,缺乏系统性。将认罪认罚从宽确立为《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原则,从实体处理和程序适用两方面,强化认罪认罚的法律途径和法律效果,有利于更好落实坦白从宽,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确保量刑公平公正。
 
       三是强化人权司法保障、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随着社会治理体系不断创新、刑事立法日趋完善,过去的部分行政违法行为纳入刑事处罚范畴,特别是扒窃、危险驾驶等多发违法行为犯罪化,导致轻罪案件大幅增占比例越来越高。全国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比
例,近几年都在80%以上。如果不加区分一律羁押、监禁,不仅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可能造成“交叉感染”,既增加社会成本,也增加社会安全隐患。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分子,特别是轻罪罪犯、初犯、偶犯从宽处罚,落实轻罪轻刑、罚当其罪,让他们有机会改过、有出路自新,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从诉讼程序角度看,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遵循《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简化认罪认罚案件处理程序,可以大大缩减审前羁押时间,防止由羁押时间决定量刑结果,避免“关多久判多久”现象,更好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切实保障人权。
 
       四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完善刑事法律制度的需要。近年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案件呈下降趋势,但刑事案件总量不断攀升,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矛盾突出。2017年,全国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近130万件比2010年增加66.7%。如果所有案件都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平均分配力量,既没必要,也不现实,势必影响疑难复杂案件的司法资源投人,司法机关也将不堪重负。要解决“案多人少”矛盾,根本出路是改革诉讼制度和优化资源配置,通过司法改革来提升审判质效。通过对认罪认罚案件分流处理,推进繁简分流层次化、精细化、体系化,构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有序衔接的多层次诉讼程序体系,简案快办,繁案精办,实现诉讼程序与案件难易、刑罚轻重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