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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新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从宽”?

发布:2022-08-04 11:19浏览:案例来源:网络常见刑事知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从宽”,应当从实体和程序两个维度准确把握

      (一)从实体上准确把握“从宽”的以下要求
      是依法从宽,而不是法外从宽。对认罪认罚的被告人,要分别适用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真诚悔罪认罚、取得谅解和解、主动退赃退赔、积极赔偿损失、预交罚金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依法决定是否从宽、从宽多少,特别是减轻、免除处罚,必须于法有据。对不具备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案件,应当在法定幅度以内从轻处罚对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免予刑事处罚。案件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又确实需要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应当依法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法定刑以下报核作为一种特殊的量刑制度,还要从严掌握
 
      二是可以从宽,而非一律从宽。认罪认罚从宽,如同自首从宽一样都是“可以”从宽,要依据事实和法律综合考量。当然,“可以”从宽不是可有可无,应当理解为一般应当从宽,即没有特殊理由的,都应当体现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从宽处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已将认罪认罚从宽作为一项 重要原则规定下来。与此同时,依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检察机关提出的经被告人同意的量刑建议,即会成为最终的量刑,这种前后呼应的设计,最大限度地消弭了“可以”从宽的不确定状态,有助于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根本上改变实践中形成的“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尷尬局面。当然,对那些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犯罪分子,其认罪坦白不足以从轻处罚的,必须依法严惩
 
      三是区分情形,适度从宽。要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需要强调,以往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对“认罪”关注较多,对“认罚”关注相对较少。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已将认罪认罚从宽作为刑事诉讼法的原则予以规定,这就意味着“认罚”已经是从宽处罚的法定情节,在量刑上应予考量。此外,被告人选择或者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因放弃了审判程序中的质证权,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在量刑时适当从宽处理是合理的。从试点情况看,对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给予量刑上的减让,对于鼓励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从程序上准确把握“从宽”的以下要求
      一是强制措施的适用上要体现从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应将认罪认罚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试点期间,对于认罪认罚的轻罪案件主张尽可能地适用非羁押措施,以体现程序上的“从宽”,避免“关多久判多久”甚至出现“刑期倒挂
 
      二是办案期限上体现从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总结试点经验,固定试点成果,对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以及审理期限作出规定。其中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为10日,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10日,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从上述规定看,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办案期限明显缩短,这为“轻罪”案件划出一条快车道,不仅有利于解决“羁押多久判多久”造成诉讼资源空转的突出问题,又为实体从宽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奠定了基础,意义重大。
 
      三是程序选择权和程序权利保障上体现从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总结实践经验,固定试点成果,构建了由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组成的有序衔接的第一审审判体系。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选择权,即有权在上述程序中作出选择。其中,对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被告人,可选择适用速裁程序,通过“快车道”解决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有权参与量刑建议的提出,而且有权获得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有效帮助。可以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程序设计上充分尊重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保障了其有效实质参与诉讼的权利,以往被动受审参与度有限的局面有所改善。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程序“从宽”的突出意义在于对案件进行合理分流,构建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有序衔接的诉讼体系,实现“简案简审,繁案精审”,从而为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供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司法资源合理配置的需要,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优化,不能简单认为是“从简”“从快”。程序是否“从简”“从快”,不完全取决于认罪认罚,还取决于案件本身的复杂程度。尤为重要的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应给予充分保障,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简程序不减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