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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新刑事诉讼法中认罪认罚和从宽之间的关系?

发布:2022-08-04 11:18浏览:案例来源:网络常见刑事知识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已将认罪认罚从宽作为一项重要原则加以规定,各诉讼阶段都应贯彻执行这一原则的要求。实体处理上,认罪认罚已经成为从宽量刑的法定情形,一般情况下认罪认罚应当获得从宽处理。当然具体到每一个案件,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仍要严格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予以考量。在“认罪认罚”与“从宽”的关系上,要注意正确把握以下问题:
 
      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认罪”不“认罚”的,其程序选择权受到影响,例如不能适用速裁程序,但实体从宽处理上还是要体现对“认罪”的从宽处理。对于表示愿意接受处罚,但是不同意量刑建议的,而量刑建议明显不公的,人民法院量刑时仍要体现“认罚”从宽原则。换言之,“认罪”与“认罚”分属两个不同的情节,各自独立,但是唯有同时具备“认罪”与“认罚”两个情节,方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模式。只有“认罪”情节,不具备“认罚”情节,且符合《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仍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结合其认罪情况对其从宽处罚。即便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认罪案件,被告人仍享有因认罪而获得从宽处理的权利。
 
      二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罪认罚的案件,不能产生不从宽即从严的错误认识。因为,司法实践中,不认罪认罚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的是被追诉人主观恶性深,拒不认罪悔罪;有的是被追诉人认为自己是无辜而作无罪辩解等等。不论是哪一种情况,都应更加慎重,严格把握证明标准,切实防止冤错案件发生,更不能产生凡是不认罪认罚案件就要从严惩处的错误认识。
 
      三是不能把“认罪认罚”捆绑在一起作为从宽处理的唯一标准。刑事诉讼中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义在于区分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与否,构建与之相适应的案件处理模式,以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因此,无论观念上还是实践中,不能把“认罪认罚”捆绑在一起作为从宽处理的唯一标准,仍应对影响量刑的因素逐一考量,综合全案情况作出公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