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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认罪和认罚如何理解?

发布:2022-08-04 11:19浏览:案例来源:网络常见刑事知识

      关于“认罪”的把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刑法》关于自首、坦白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予以把握。“认罪”实质上就是“认事即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这里的犯罪事实应指主要犯罪事实。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的个别细节有异议或者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认罪”的认定。“认罪”的表现形式可以是自首、坦白,也可以是当庭认罪等其他表现形式。不同的认罪形式表明了犯罪人对待犯罪的不同态度反映了犯罪人不同的主观恶性程度,在刑法上也会得到不同的评价。同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也会因认罪的阶段、程度、价值的不同而在从宽与否,从宽幅度上得到不同的评价
 
      关于“认罚”的把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上述规定“认罚”是指愿意接受处罚。这里的“愿意接受处罚”包括接受刑罚处罚主动退赃退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同被害人和解、预交罚金等,“认罚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会有不同的体现。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罚的,应当记录在案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审查起诉阶段“认罚”则表现为“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量刑建议”是“认罚”的实质要件,“签署具结书”是“认罚”的形式要件所谓“同意量刑建议”,是指被告人对检察机关建议的刑罚种类、幅度及刑罚执行方式没有异议。这里的“刑罚”,原则上包括主刑和附加刑。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对涉及缓刑适用的案件,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时应明确刑罚执行方式,避免出现检察机关事先不提意见、待法院宣告缓刑后又抗诉,或者被告人自以为是缓刑,在被判处实刑后提起上诉的情况。此外,退赃退赔是否到位、财产刑执行有无保障,也是判断被告人认罚态度的重要考虑,切实避免对被告人从宽后财产刑无法执行到位的被动局而同时,需要明确的是,被告人对适用何种审判程序有选择权,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同意量刑建议但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只是在“从宽”幅度上,不享受选择适用速裁程序的额外量刑减让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新创设的概念,因此,对“认罚”的认定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充分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后果;二是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在获得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有效法律帮助的情况下认罪认罚;三是确保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就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适用的法律规定以及从宽处罚的建议有发表意见权,对程序的适用有选择权;四是犯罪嫌疑人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应当在场。“认罚”不仅体现了犯罪人认罪、悔罪的态度,而且通过一系列“认罚”的行为,弥补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国家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因此,将“认罚”作为从宽考量的因素,有助于鼓励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也有助于对犯罪人的改造。对于只“认罪”不“认罚”,或者表面上“认罚”,背地里却串供、毁灭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不賠偿被害人损失的,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模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