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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速裁程序可以转为普通程序?

发布:2022-08-04 11:20浏览:案例来源:网络常见刑事知识

      一、准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转程序的类型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转程序问题,是《试点办法》和试点过程中遇到的比较复杂的一个问题。它既涉及对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及程序选择权的保障,又涉及案件事实准确查明和公正处理,保障无辜者不受刑事责任追究的诉讼目的考量。对此,《试点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查的认罪认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一)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二)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三)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据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转程序包括以下三种类型:一是速裁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审理;二是速裁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三是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情况看,截至2018年9月30日,全国18个试点地区诉讼过程中转换审理程序的案件7994件,占认罪认罚案件的3.90%。其中速裁程序转为简易程序的3178件,占认罪认罚案件的1.55%;速裁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1626件,占认罪认罚案件的0.79%;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3190件,占认罪认罚案件的1.56%。结合试点情况看,尽管转程序的比例不高,但转程序的设置有其现实必要性,保障了被告人的反悔权和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也体现了“简案简办”繁案精办”的要求,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随着速裁程序规定为审判程序,标志着认罪认罚案件的第一审审判程序业已形成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有序衔接的诉讼体系。实践中,应全面了解和正确区分认罪认罚案件的转程序类型,并掌握其适用条件。
 
      1.全面把握认罪认罚案件的第一审审判程序的体系化构建。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认罪认罚一审案件可以适用速裁、简易、普通程序审理。截至2018年9月30日,试点地区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134122件,占全部认罪认罚案件的65.48%;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54537件,占全部认罪认罚案件的2663%;基层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16168件,占认罪认罚案件的7.89%。需要强调的是,由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既没有罪名的限制,也没有管辖法院的限制,因此,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中院以上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实行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作出明确规定,即“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简化审理。”从试点情况看,截止到2018年9月30日,17个中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认罪认罚案件共计683件。从试点实践看,由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相衔接的第一审审理体系,符合实践需要,对于实现案件繁简分流,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具有重要意义,审判程序的精细化设计上了一个台阶。
 
      2.正确区分转程序的类型及其适用条件。如前所述,认罪认罚案件审审理中的转程序,可分为三种类型,实践中应准确把握。
 
 
      (1)准确把握速裁转为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首先,要看是否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其次,要看有无转程序的必要。例如,审理发现量刑情节发生变化需要进行法庭调査、法庭辩论,且符合简易程序审理条件的可以转为简易程序审理。而对于审理发现量刑建议明显不当,通过调整量刑建议或者依法裁判即可纠正的情形,则不考虑转程序继续审理。
 
      (2)准确把握速裁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情形。本条所规定的“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情形,属于绝对应当转普通程序的情形。此外,审理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也应当转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3)准确把握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情形。《刑事诉讼法》此次修改增加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原则和相关程序规定,但并未对简易程序进行修改,因此,对认罪认罚案件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情形应当综合把握。结合《刑事诉讼法》以及2012年《刑事诉讼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①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②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③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④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⑤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二、正确认识程序转化与从宽处理之间的关系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赋予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程序选择权,被告人通过放弃部分程序权利可以获得从宽处理。例如,被告人一旦选择适用速裁程序,意味着其放弃了庭审质证权,从试点情况看,这种放弃可以换取10%~30%不等的量刑减让。尽管人们对选择速裁程序给予额外量刑减让有争议,但其积极作用受到专家学者普遍肯定,在国外也有实践经验的支持。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当审理过程中出现法定需要转程序重新审理的情形,实体从宽如何把握,应区分不同情形来对待:第一,对被排除适用速裁程序的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群体,《刑法》已有从宽处罚的制度安排,转程序不会影响实体上从宽处理;第二,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因部分被告人不认罪、对量刑有异议或者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而需要转程序的,认罪认罚且同意程序适用的被告人,从宽处理不应受影响;第三,对于因受暴力、胁迫等外力影响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转程序后,人民法院不得将此前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作为定罪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