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第一家全国性专业刑事
法律服务平台

检察院量刑建议和法院裁判的关系是什么?

发布:2022-08-04 11:25浏览:案例来源:网络常见刑事知识

      要正确处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与人民法院刑罚裁量的关系。从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情况看,量刑建议应当以幅度刑为原则,确定刑为例外量刑建议是确定刑还是幅度刑,是速裁程序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过程中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试点中两种模式都存在,其中精准量刑理念为检察机关所倡导,确定刑期量刑约占30%。确定刑期量刑,基本排除了法院量刑的自由裁量空间,审判权中的量刑权变成了确认权,求刑权变成了裁决权,这是试点过程中审判机关普遍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毕竟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别于辩诉交易,控辩双方不能就罪名、罪数进行协商,只能就量刑进行协商,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仍要进行全面审查,并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对罪名、适用法律以及量刑依法作出裁判,而不是像英美国家那样对辩诉交易协议进行确认。因此,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方式要区别对待,对于罪行较轻,如一年以下,刑期较短的,可用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刑期较长的要有幅度,有上限和下限,以应对审判阶段量刑情节的变化,也符合量刑规律,同时,有利于实现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平衡,避免出现新的不公正
 
      此外,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吸收试点经验,积极探索附条件的量刑建议。通常来讲,基于控辩双方庭前的证据开示、法律适用与量刑问题的沟通,认罪认罚的案件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指控的事实是相一致的。但实践中,审理阶段也会出现一些新情况,比如被告人对被害人的賠偿、预缴罚金,甚至发现起诉漏认了自首情节,新出现检举立功等等。显然,确定刑量刑建议无法适应量刑情节的变化,必然引起量刑建议的调整。而幅度刑量刑建议因为本身具有一定的空间,更易于应对审判中的变化。试点过程中,不少地方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探索附条件的量刑建议取得了良好效果,值得坚持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