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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审理认罪认罚案件的期限是多久?

发布:2022-08-04 11:04浏览:案例来源:网络常见刑事知识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认罪认罚案件的条件。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认罪认罚案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一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二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是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认罪认罚案件的期限。对此,《刑事诉讼法》未作特殊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认罪认罚案件的程序,可从以下方面进行把握
 
      (1)关于庭前准备。人民法院在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前,要审查案件是否符合适用条件。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对案卷材料进行审查,看看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审查认罪认罚具结书,看看被告人是否认罪认罚、对适用简易程序有无异议。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开庭前还应询问被告人,确认其对适用筒易程序没有异议。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即可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辩护人,并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辩护人,也可以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通知可以用简便方式,但应当记录在卷。
 
      (2)关于审判组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认罪认罚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3)关于公诉人出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主要考虑:一是提起公诉并支持公诉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人民检察院派员支持公诉有利于法庭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定罪量刑。二是有利于保持控辩平衡,体现严肃公正审判,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是必要的。
 
 
      (4)关于庭审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认罪认罚案件,要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开庭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是审判人员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核实身份情况,宣布案由、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并告知被告人、辩护人可以申请回避等各项诉讼权利。
 
      二是公诉人或者自诉人宣读或者摘要宣读起诉书后,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和辩护。公诉人应当根据需要出示、宣读主要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证据出示的,审判人员应当准许。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要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并可当庭确认。对于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或者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
 
      三是经审判人员准许,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控辩双方应主要围绕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讯问被告人。
 
      四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宣告判决前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当庭宣判,并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同时抄送辩护人、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