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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法律援助的相关问题?

发布:2022-08-12 14:14浏览:案例来源:网络常见刑事知识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援助。《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审判环节法律援助的相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1.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关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根据《解释》第四十二条、第四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下列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1)盲、聋、哑人;(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3)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4)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另外,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也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关于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根据《解释》第四十三条、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1)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4)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5)外国籍被告人;(6)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

    2. 法律援助的程序。根据《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在押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在24小时内转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根据《解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应当将法律援助通知书、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送达法律援助机构;决定开庭审理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以外,应当在开庭15日前将上述材料送达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通知书应当写明案由、被告人姓名、提供法律援助的理由、审判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已确定开庭审理的,应当写明开庭的时间、地点。根据《解释》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为被告人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承办律师应当在接受指派之日起三日内,将法律援助手续提交人民法院。

    3.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处理。根据《解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査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
应当在三日內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整理:正义辩护网刑辩律师团队;【新刑事诉讼法适用问题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