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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具结束有什么效力?会导致什么后果?

发布:2022-08-04 11:14浏览:案例来源:网络常见刑事知识

      关于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效力,一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理解:一是从形式上看,认罪认罚具结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单方声明书,是认可控方指控犯罪事实、罪名、建议刑罚和适用审理程序的声明。因为,声明认可的内容意味着对某些法定诉讼权利的放弃,意味着对不利后果的承担,所以,这一单方声明是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方撤回的,即允许其反悔。允许其反悔的时间节点最晚应当在一审法庭裁判作出之前,尤其是在法庭调查其认罪自愿性和真实性、明智性时,可以提出反悔。二是从实质上看,认罪认罚具结书实际上是控辩双方协商与合意的结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认之罪是公诉机关所指控之罪,所认之罚也是公诉机关建议之罚。尤其是所认之罚,在其签署具结书表示认可之前,存在着公诉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互动协商过程,实际上是双方“合意”的结果。从这个角度上讲,认罪认罚具结书虽形式上是单方声明,但实质上具有合意之性质,是司法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沟通协商、共同认可的法律文件,具有法定的效力。也正是基于这一点,认罪认罚具结书一旦签署,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是有拘束力的。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具结书后反悔的,办案机关应当向其说明反悔的法律后果,包括可以釆取羁押性强制措施、不再享受量刑从宽、不得主张适用速裁程序等内容,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具结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