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不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简易)程序决定书
Xxx刑初Xxx号
xxx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xx (案由) 一案,建议本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简易)程序审理。经本院审查,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或者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具有不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简易)程序的情形,故本院决定对本案适用简易(普通)程序审理。
年 月 日
(院印)
说明
一、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速裁或者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具有不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简易)程序的情形,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后,决定适用其他程序时使用本样式。
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填写不适用认罪认罚速裁或者简易程序的具体情形。例如,被告人是聋哑人,或者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三、人民法院认为案件不应适用检察院建议的程序,法院需在本样式中决定案件适用的程序
四、本样式应送达给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