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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审判阶段回避的启动?

发布:2022-08-12 14:14浏览:案例来源:网络常见刑事知识

     回避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三种。就审判人员的回避而言,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遇有应当回避的情形的,自己应当主动要求退出审判活动。审判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由院长决定。如果出现应当回避的情形,审判人员没有自行回避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审判人员实施不正当行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和《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回避的,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根据《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和《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回避的,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对于该条中的“应当提供证明材料”的理解,经研究认为,较之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显然,第三十条规定的回避情形,性质更为严重,相关审判人员已经涉及违法违规行为,主观具有明显的过错,责任追究也应当更为严厉。因此,在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该类事由申请审判人员回避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我们认为,这里的“证明材料”应当作如下理解:一是提供“证明材料”是为了查明审判人员是否存在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所提的相关违法违规的情形,这既是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所提回避申请的重视,也是对审判人员的负责。二是提供“证明材料”只需要提供证明相关情形可能存在的依据或者线索即可,而并非要求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负担举证责任,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三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所提供的材料虽不能充分证实所提出回避申请的情形存在的,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就置之不理,相反,人民法院应当对相关证明材料和理由进行分析研判,必要时,要进一步核实,确保案件得以公正审判。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此外,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整理:正义辩护网刑辩律师团队;【新刑事诉讼法适用问题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