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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哪些人可以做刑事案件的辩护人?

发布:2022-08-12 14:14浏览:案例来源:网络常见刑事知识

    辩护权是被告人的法定诉讼权利,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人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一名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对辩护人的范围作了规定,《解释》第三十五条作了进一步明确。据此,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但是,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5)人民陪审员;(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8)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需要注意的是,前述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关于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规定“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作为辩护人,主要考虑有两点:一是与律师法相衔接。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律师法作了修改,规定“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这些人员无法获取律师执业资格,自然不能作为辩护律师。二是进一步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一段时间以来,一些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以“亲友”等为名参与刑事诉讼,妨害诉讼顺利进行,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将“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排除在“辩护人”范围之外,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对于案件公正审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根据《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根据《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律师,人民团体、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或者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被委托为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需要注意的是,《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主要是因为,有些案件的被告人虽然并非共同犯罪的被告人,但犯罪实施存在关联,如毒品犯罪的上下家;有些共同犯罪案件虽然系共同犯罪案件,但分案处理。如果一名辩护人同时为上述两类案件中的两名以上被告人提供辩护,势必存在“利益冲突”,可能会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整理:正义辩护网刑辩律师团队;【新刑事诉讼法适用问题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