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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委托辩护人的程序?

发布:2022-08-12 14:14浏览:案例来源:网络常见刑事知识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杌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并进一步完善了委托辩护律师的程序。《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针对审判阶段的委托辩护人程序问题作了进一步规定。

    1.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为了进一步明确有关诉讼权利告知问题,《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辫护人的,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告知其将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

    2.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从司法实践来看,被告人要求委托辩护人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的可能点明拟委托的辩护人,有的可能要求其家属代为委托,有的可能只能笼统提出要委托辩护人,等等。经研究认为,审判期间,在押的被告人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及时向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指定的人员转达要求,由上述人员代为办理相关手续。主要考虑如下:(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据此,在押的被告人提出委托辩护人要求的,宜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2)如果规定可向有关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转达要求,恐会滋生推荐律师等问题。因此,《解释》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审判期间,在押的被告人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向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指定的人员转达要求。被告人应当提供有关人员的联系方式。有关人员无法通知的,应当告知被告人。”

    3.根据《解释》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审判期间,辩护人接受被告人委托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内,将委托手续提交人民法院。


(整理:正义辩护网刑辩律师团队;【新刑事诉讼法适用问题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