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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试点总结报告

发布:2022-08-04 10:44浏览:案例来源:网络刑事法规

       一、试点基本情况
       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试点期限为二年,自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正式启动。截至2018年9月31日,试点基层人民法院251个,中级人民法院17个,审结认罪认罚案件204827件,233967人,占同期审结的全部刑事案件数的53.68%。其中适用速裁程序审结的案件13万余件,占认罪认罚案件的6548%;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5万余件,占认罪认罚案件的2662%;适用普通程序审结的案件1.6万余件,占认罪认罚案件的8.19%。
 
       二、试点工作成效
       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中央部署的一项重大司法改革任务,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制度化、法律化,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一项改革。对认罪认罚案件依法从宽处理,有利于推动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层次化改造,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与否、案件难易、刑罚轻重等情况,探索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有序衔接、繁简分流的多层次诉讼制度体系,对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及时实现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从试点运行情况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开展稳妥有序,在落实宽严相济、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推进繁简分流、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平正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当事人权利得到有效保障,促进了司法公正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项综合性的带有统筹性质的制度,它既涉及刑罚观念的更新,又涉及刑事实体法律和程序法的完善,涵盖侦查、起诉审判、辩护等各个诉讼环节。对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的尊重以及各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保障,是该项制度改革的前提条件。试点过程中,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各项权利,强化其诉讼主体地位和程序选择权,尤其是加大律师法律帮助与辩护的力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的基础上自愿认罪认罚。截至到2018年9月31日,司法行政机关在试点法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共计132个,指派律师提供辩护2.4万余人,占全部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的10.38%;指派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7.7万余人,占全部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的33.15%。有的试点地区,已经基本上实现了刑事案件律师全覆盖。同时简化诉讼程序、缩短办案期限,减少羁押适用、缩减羁押时间,防止由羁押时间决定量刑结果,避免“刑期倒挂”现象,切实保障人权。截止到2018年9月31日,认罪认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釆取取保候审的98265人,占全部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的42.0%;被采取监视居住的3066人,占全部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的1.31%。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中,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69722人,占全部速裁案件被告人的4.99%;被监视居住的1635余人,占全部速裁案件被告人的1.15%。对认罪认罚、适用速裁程序的犯罪分子,在强调刑罚惩罚功能的同时,重视发挥教育矫治功能,特别是对初犯、偶犯从宽处罚,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避免“交叉感染”,促进罪犯积极改造和回归社会。同时强调被害人的有效参与,确保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在听取被害人意见的同时,将是否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作为量刑的重要考虑因素,切实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到位,从宽处罚效果明显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的仁爱理念和现代司法的宽容精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是从实体处罚和程序适用两方面,强化认罪认罚的法律途径和法律效果,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试点过程中,通过实实在在地依法从宽、切实的权利保障,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认罪、真诚悔罪认罚,积极改过自新。认罪认罚的从宽包括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予刑事处罚以及法定刑以下报核等几种形式也包括审查起诉环节中的酌定不起诉。截止到2018年9月31日,在审结的20余万件认罪认罚案件中,免予刑事处罚的占比0.39%;从轻处罚的占比96.63%;减轻处罚的占比2.96%,有的地区占18.96%;法定刑以下报核的占比0.02%。在被判处刑罚的被告人中,判处非监禁刑的占比35.09%,有的地区,非监禁刑适用占比64.4%,非监禁刑适用比例进一步提高。从实体处理到程序适用,均更好体现了坦白从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罪犯改造、回归社会,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探索认罪认罚案件处理模式,深化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事求是适用证据标准,科学有效配置司法资源,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认罪认罚案件处理模式。试点中大量遇到的是三年以下的轻罪案件,因此,试点的重点在基层,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深化刑事案件的分流处置,探索系统化的轻罪案件办理模式,深化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争取更好的办案效果和改革效果。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的20余万件案件中,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分别占全部认罪认罚案件的65.48%、26.63%,这两种简单快速的诉讼程序占全部认罪认罚案件的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占8.19%。认罪认罚案件当庭宣判率为78.91%,其中速裁案件当庭宣判率达92.82%,有的地区达98%以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使得案件通过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分流处理,司法资源配置进一步优化,办案效率进一步提升,既及时有效惩治了犯罪,也在实践中构建了速裁程序一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繁简分流、有序衔接的一审刑事诉讼格局。截止到2018年9月31日,全部认罪认罚案件,10日以内审结的12万余件,占认罪认罚案件的661%其中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占比8595%。11-15日审结的3万余件,占比15.32%,其中适用速裁程序审结的,古比10.39%;超过1个月审结的1万余件,占比5.36%,其中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占0.21%。
 
       (四)息诉服判效果显著,法律、社会效果良好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国家司法机关而言,通过系统的制度严格的程序、切实的保障,从实体和程序上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减少了诉讼中的对抗,及时惩治了犯罪,又使司法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对于被告人而言,通过自愿认罪认罚和程序选择,获得实体和程序上的实实在在的从宽处理;对于被害人而言,通过被告人的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不仅受伤害的感情得到慰藉,而且遭受的损失能够及时得到赔偿。因此,无论对国家司法机关还是被告人、被害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无疑使三方取得了“共赢”。截止到2018年9月31日,18个试点地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的20余万件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检察机关抗诉案件分别占比仅为0.05、0.04%,被告人上诉案件6800余件,上诉率仅为3.35%,其中适用速裁程序审结的案件占比更低,分别为0.004%、0.02%、2.52%。明显低于以往及同期普通刑事案件上诉率,息诉服判效果显著
  
       三、可复制的试点经验总结
       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的要求,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因此,认非认罚从宽试点工作担负着刑事诉讼法律修改完善的重要任务,全面总结可复制的试点经验,对于试点成果转化,指导全国正确、全面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定实施细则,为试点工作提供具体指引
       2016年11月两高三部出台的《试点办法》,为试点工作提供了规范依据,但同时也为试点预留了空间。各试点地区结合审判实际,联合当地有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出台了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进一步细化为试点工作提供了更加细致的规范指引。如北京、天津、上海等地高院、市检察院联合制定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对认罪认罚案件可以适用的审判程序、不得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范围、慎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范围、值班律师参与试点工作机制速裁程序的适用、从宽幅度的把握、量刑建议调整以及转程序等内容进行了完善,为全市法院、检察院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提供了具体指引。
 
       (二)以保障有效法律帮助为重点,实现控辩平衡彰显司法公正
       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保障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构建的核心,《试点办法》明确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同时,《试点办法》建立起值班律师、通知法律援助律师辩护、申请法律援助律师辩护有序衔接的法律援助制度。为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试点基层法院与当地司法局、律协紧密协作,大力推进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设,充分保障认罪认罚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截止到2018年9月31日,试点地区在法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132个。北京全市法院基本上都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实现了值班律师常驻法院,保证值班律师能够根据案件和审判需要随时提供法律帮助。上海全市法院已经实现值班律师三个“全覆盖”:案件全覆盖、场所全覆盖、流程全覆盖徐汇区法院在与区司法局探索实现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全覆盖的基础上,同步建立指定辩护的律师“一案一评”监督考核机制,杜绝刑事法律援助覆盖面不平衡、法律援助质量不高的问题出现,确保了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增强了人权司法保障。北京地区实施细则中明确赋予值班律师阅卷权,规定值班律师可以参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办案部门应予配合并免收费用,避免值班律师因不了解案件情况导致法律帮助流于形式的问题。增加值班律师在量刑协商、程序选择等问题上的话语权,值班律师在场见证具结书签署时有权对量刑建议和程序选择提出反对意见。部分试点法院还探索了值班律师一律以法律援助形式担任辩护人,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的做法,提升了法律帮助的有效性,保障了控辩协商的平等性。
 
       (三)明确规定反悔权,反向保障认罪认罚自愿性
       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当性前提,《试点办法》着眼于自愿性的保障,试点地区通过制定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反悔权,并规定反悔的时间最晚应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之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悔的,办案机关应当向其说明反悔的法律后果,包括可以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不再享受量刑从宽、不得主张适用速裁程序等内容,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知悉后果的基础上作出明智的选择。
 
 
       (四)以“全程简化”为立足点,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轻罪案件处理体系
       轻罪案件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重点,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的适用,对于分流刑事案件、节约司法资源具有重要的作用。试点地区立足全程简化”,审前阶段积极探索“刑拘直诉”制度并通过简化强制措施适用手续,尽可能缩短侦查、起诉的周期。审判阶段积极探索“直接到庭审理模式,即法院立案后通过电话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和开庭时间,在被告人同意的前提下,被告人到庭后、庭审前向其送达起诉书副本等诉讼材料,继而开庭审理、当庭宣判、当庭送达。这种模式,通过事先与被告人沟通、告知其权利,开庭当天一次送达全部诉讼材料,当事人来一趟法院、开一次庭,便可完成整个审判流程,进一步节约了司法资源,也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试点地区通过促进诉讼程序的无缝衔接,减少案件流转在途时间,推动了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全流程简化,司法资源得到了合理配置。例如,北京全市试点法院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检察机关派驻检察室”改革工作模式的职能作用,在区公安分局执法办案中心及看守所分别设立“速裁法庭”,根据犯罪嫌疑人认罪时间节点不同,对轻罪案件层层及时分流,最大限度地压缩了简单轻罪案件的办案周期,尽可能缩短了被告人的审前羁押期限,实现了“全流程”速裁模式质的飞跃。
 
       (五)创设独具特色的量刑协商程序,促进控辩双方从对抗走向合作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法律制度自然演进的结果,与美国的辩诉交易有本质的区别,但是,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借鉴了“辩诉交易”以及其他“协商程序”的合理成分,属于带有一定“协商”性质的制度。当然,这里的“协商”只能是量刑和适用程序协商,不能就罪名、罪数进行协商,更不允许“证据不足情况下进行认罪协商”,并依此减轻或者降低检察机关的证明责任。从试点情况看,独具特色的量刑协商程序已基本确立。
 
       1.协商的适用阶段已经明确。控辩双方的协商适用于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前者旨在就量刑达成协议,后者旨在调整量刑建议。侦查阶段虽然不进行协商,但试点地区通过探索建立分级从宽量刑机制,激励犯罪嫌疑人尽早认罪,为审查起诉阶段的控辩协商奠定良好的基础
 
       2.协商的参与主体已经明确。协商是控辩之间的协商,法官不参与协商。检察官作为控方代表,有权提出程序适用及量刑建议;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有权参与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效法律帮助。被害人虽不参与具体的协商,但检察机关应当听取其意见,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
 
       3.协商结果的效力已经明确。控辩双方就量刑协商一致的,由控方提出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具结书。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影响公正审判的除外。截止到2018年9月31日,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采纳率为9603%,足见控辩双方量刑协商得到充分尊重。
 
      (六)探索建立阶梯式分级从宽量刑模式,确保从宽有据、从宽有别
       为将“实体从宽、程序从简”落到实处,确保从宽有据、从宽有别,试点法院充分运用量刑规范化试点改革的成果,将认罪认罚的及时性、稳定性和对案件侦破价值等情况作为量刑时的重要考量因素,根据不同情况予以不同程度从宽,探索建立阶梯式的分级从宽量刑模式,激励引导犯罪嫌疑人及时认罪认罚。如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在全国首推“321阶梯式量刑激励机制,按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诉讼阶段差异,分别予以最高减少基准刑的30%、20%、10%的从宽幅度。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量刑基本方法指南》,统一量刑的基本思路、方法与步骤。同时,考虑到检察机关量刑经验不足,青岛法院
与检察机关建立量刑建议提出前的会商制度,确保司法机关从宽尺度统。北京高院从刑事案件类型出发,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为指导,制定常见认罪认罚案件量刑指引,细化常见罪名案件量刑幅度和罚金刑的适用标准,确保规范化量刑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落实,实现量刑尺度相对统一,切实防止宽严失据、起伏波动。
 
       (七)以“信息化”为支撑,助力试点工作顺利运行
       在“互联网+”时代,利用信息化建设助力试点工作,大力推进“互联网+诉讼服务”建设,是试点工作顺利运行的有效保障。试点法院从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和提升办案质效双重目标出发,以数字化标准加快速裁法庭建设,架设高清视频庭审、会见系统,满足公开审判、远程庭审、视频法律帮助等多种需求。部分试点法院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将送达起诉书、批准逮捕、送监执行等环节的事务性工作模板化,初步搭建起轻微刑事案件文书生成平台。对于同类型轻微刑事案件,法官助理、书记员借助平台可生成、打印送达笔录、出庭通知、批准逮捕手续、送监手续等。有的试点法院还设计开发了“公检法司信息化办公平台”,利用现有即时通讯软件的信息提醒、文件传输、讨论组构建等方面的功能,初步实现了政法单位间认罪认罚案件的信息共享,大大提升了诉讼效率
 
       四、试点中存在的问题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性改革,既涉及观念更新,又涉及度创新。既涉及实体处理,又涉及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各个诉讼节。从试点运行情况看,各个环节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对于问题的成因我们进行了深入分析,以为全国各地及时制定合理措施消除障碍,为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确实施提供重要参考。
 
       (一)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范围的问题
       从试点情况看,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程序绝大部分为速裁程序,占65.48%,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案件,占比分别为26.62%8.19%。试点工作主要以基层法院的轻刑、速裁案件为主,中级法院、重罪案件中适用尚属个例。虽然《试点办法》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范围以及适用法院并没有作出限制,但是对于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各试点地区还是持一种非常审慎的态度。因此,对于重罪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还需进一步积累经验和加强研究,其中涉及的问题和因素比较复杂。
 
       (二)关于审前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动力不足的问题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性的改革,是一个“利益兼得”的多贏方案,需要调动侦查、检察、审判、司法行政机关以及被告人、被害人、律师等方方面面的积极性,才能用足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顶层设计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审前程序的改造具有重要意义,它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对抗走向合作开辟了通道并提供了有效的程序保障。然而,从试点情况看,由于观念和认识问题,还存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动力不足、积极性不高的问题。侦查机关基于对犯罪嫌疑人脱管的恐惧,不愿意减少适用和变更羁押措施;在认罪认罚案件证明标准没有降低的情况下,也担心犯罪嫌疑人日后翻供带来证据收集上的麻烦。因此,有的侦查
机关成为试点工作的旁观者。就检察机关而言,有的对于符合认罪认罚条件的案件没有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有的虽然按认罪认罚案件移送起诉,但没有提出量刑建议,或者没有就量刑建议听取被告人意见,也没有制作认罪认罚具结书,到法院才启动,导致工作被动。究其原因,刑法的谦抑性、轻刑化、非犯罪化处理等现代刑罚观念未能真正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准确、及时惩罚犯罪以及促使控辩由对抗走向合作的意义未给予充分重视。当然,也有配套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因素。
 
       (三)关于控辩双方协商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
       虽然《试点办法》创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控辩协商机制,但由于《试点办法》第十条并没有明确控辩双方就量刑可以进行“协商”,导致试点中,控辩双方之间的协商明显不足。相当一部分试点地区,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后,只要犯罪嫌疑人提出意见、没有同意量刑建议,即认为其不认罚,要么同意,要么不再按认罪认罚案件办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迫使犯罪嫌疑人勉强同意量刑建议,这也是被告人日后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或者提出上诉的动因之一。
 
       究其根源,还在于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协商”性未予正确认识。“协商”不等同于“讨价还价”,“协商”的核心是“平等参与”,即控辩双方对指控事实、适用法律和量刑建议都有发表意见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控方通过量刑减让和程序从宽兑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协商”的过程是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的过程,“协商”的结果是控辩双方合意的结果,“协商最能体现和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当然,认罪认罚制度中的控辩量刑协商是在法定范围内的协商。我国刑法以及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中对诸多量刑情节均规定有一定的幅度,比如对于自首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
以下。那么,到底从轻多少,控辩双方可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的时间、价值等因素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签署同意量刑建议的具结书。建立在“协商”基础上的量刑建议,对控辩双方都有拘束力,一方面,避免了审判阶段因被告人反悔而转程序;另一方面,更容易获得法官的尊重和采纳
 
       (四)关于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缺乏具体标准的问题
       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体上、程序上从宽处理的前提。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和被告人供述真实性、合法性无疑应当是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重点。从试点情况看,对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查,主要还存在以下不足:(1)对法律后果的告知不全面。实践中往往重视对实体后果的告知,而对程序上可以采取较轻强制措施、选择简化程序以及认罪认罚后的风险告知,重视不够,以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不能真正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从而呈现被动性强、自愿性不足的情况。(2)检察人员确定量刑建议不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量刑协商的缺失,也影响到认罪认罚的自愿性。(3)在审判环节,法官对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查仅仅停留在口头形式上、例行公事似的审查方式,不具备任何实质意义的审查,显然不是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的最优方式。因此,对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查需要更为具体的程序设计,确保对认罪认罚的性质、法律后果的知悉性和被告人的认知能力、自愿性、基础事实等方面进行实质有效审查
 
       (五)关于值班律师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
       值班律师制度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顺利运行的重要保障。当前值班律师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值班律师的定位不明和值班律师权利不清。《试点办法》将值班律师定位为提供法律帮助的人,其法律地位有别于“辩护人”,为给试点留下空间,《试点办法》除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时值班律师享有在场权外,没有明确规定值班律师的诉讼权利,这直接导致实践中认识不一、做法不,从而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进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鉴于此,《刑事诉讼应当赋予值班律师以法律援助律师的诉讼地位,并赋予其享有会见阅卷权、参与控辩协商等诉讼权利,从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获得有效法律帮助。
 
 
       (六)关于量刑以及量刑建议亟需规范的问题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来说,量刑成为案件的讨论重点和控辩协商的重要内容。量刑的规范化,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无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以往,量刑规范化均是对法院刑罚裁量的要求,检察机关基本不涉及;而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则有所不同。《试点办法》规定检察院应当提出量刑建议,可以提出相对明确的量刑幅度,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确定刑期的量刑建议。同时,《试点办法》还明确规定了量刑建议的效力,即除法定情形外,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检察机关提出的有幅度或者明确的、经被告人同意的量刑建议,即会成为最终的量刑。《试
点办法》发布时,由于缺失统一适用的量刑指导意见,因此,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和量刑规范化只能通过试点总结经验,换言之,认罪认罚案件实体如何从宽赋予试点地区自由探索的空间。从试点情况看,这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是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量刑规范化有效衔接的问题。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涉及的大部分量刑情节,比如作为认罪表现的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作为认罚表现的退赃退赔、赔偿经济损失、达成和解协议等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均有规范,但选择适用速裁程序、预缴罚金等节约司法资源或其他具有认罪认罚表现的情节,如何体现从宽,上述意见并未涉及,各地做法不一,亟需总结试点经验,出台认罪认罚案件量刑指导意见予以规范。另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量刑也有其自身的特点,即通过从宽处理鼓励犯罪嫌疑人尽早认罪。因此,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指导应有别于非认罪认罚案件,量刑折扣重在考量认罪、认罚的价值。
 
       2.量刑建议规范化的标准与依据需要明确的问题。由于量刑规范化改革一直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导,《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也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该《意见》对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有无约束力,还存在不同意见。实践中,由于缺少统一的量刑指导意见,加之检察官量刑建议经验不足,导致检察官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积极性不高。因此,出台统一适用的量刑指导意见,不仅仅是量刑建议和量刑规范化建设的需要,而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知悉认罪认罚后果并自愿作出选择也是一种保障。
 
       3.精准量刑建议的合理性问题。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提出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认罪认罚案件的审判及整个制度的适用。试点中,检察机关提出对建议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期的建议。由于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占到所有刑事案件的80%以上,这意味着绝大部分认罪认罚案件会选择确定刑期量刑建议的方式,而如果量刑建议未达到“明显不当”的情况,法院应当采纳。这种不分案件具体情况,且并非基于量刑规范化规定而提出精准量刑建议的方式,不仅会形成同类案件、类似案件的量刑差异,造成量刑的不均衡,也违背了量刑规律。因此,量刑建议的提出方式要区分情况,轻微犯罪,刑期较短,如一年以下刑期较短的,可以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否则,提幅度刑量刑建议更符合量刑规律,也有利于适应量刑情节的变化。同时,有利于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统一把握,避免量刑不均衡,出现新的不公正
 
       五、制度完善建议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已将认罪认罚从宽规定为重要的原则,为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准确、有效适用,结合试点已经取得的可复制、能推广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提出如下指导建议
 
       (一)强化对认罪认罚自愿性的保障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知悉权的保障。公检法办案人员、辩护人以及值班律师不仅应当履行告知认罪认罚从宽规定的义务,而且应当切实履行释明义务。即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以及法律后果,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正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晰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需要重点释明的事项包括:(1)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必须自愿认罪认罚,同意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2)认罪认罚案件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及普通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程序选择权及选择不同程序相应的法律权利及后果;(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有权获得有效法律帮助(4)特殊情况可以撤销案件、不起诉处理;(5)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情形等。
 
       2.强化庭审对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查。具体要求如下:一是法官必须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审查;二是强化对被告人知悉性审查,需当庭了解被告人是否清楚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后果;三是强化对被告人自愿性审查,需当庭了解被告人有无受到威胁、利诱、欺骗,是否存在未公开的允诺,是否获得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有效辩护或者法律帮助,签署具结书时是否有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等等,确认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四是强化事实审查,确保坚持证据裁判原则,防止“证据不足案件”因认罪被错误定罪,严守防范冤假错案、防止罪及无辜的底线。
 
       (二)完善控辨协商机制
       控辩协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重要环节,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步完善控辩协商机制:
 
       1.协商主体只能是控辩双方,应有律师参与。在控辩协商中,律师的有效参与非常重要。第一,在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自愿性上,律师的参与不可或缺。律师可以充分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不认罪的法律后果,认罪的法律后果,保障其认罪确系自愿选择。另外,律师参与,也有利于发现被告人因受到刑讯、威胁以及违背意愿的心理强制等原因而非自愿认罪的情况,有助于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第二,在确保控辩平等协商中,律师参与的作用尤为显著。控辩协商是专业化的司法活动,律师的参与能弥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协商能力的不足,而且能够不遗漏甚至建议被告人积极争取从轻情节,例如积极赔偿被害人、获得被害人谅解、预缴罚金等,与检察机关进行充分的量刑协商,对符合简易程序、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提出适用建议,从而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争取最大限度的从宽处理。
 
       2.协商内容只能是量刑和适用程序的协商。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美国的辩诉交易不同,虽然检察机关应当就罪名、适用法律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但控辩双方绝不允许就罪名、罪数进行协商,允许协商的仅仅是量刑的从宽与程序的从简,即量刑协商和程序协商。(1)程序协商。律师在程序上尽量为犯罪嫌疑人争取较轻的强制措施以及较简便的诉讼程序。律师认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时,经犯罪嫌疑人同意,可以主动建议人民检察院按速裁程序办理。(2)量刑协商。律师要全面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最大限度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争取从宽处罚。
 
       (三)健全值班律师制度
       值班律师制度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保持控辩之间的平衡,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值班律师制度的设置目的,是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高效、便捷、专业的法律帮助服务。值班律师虽然承担着辩护职能,但值班律师制度不同于辩护制度。《试点办法》明确将辩护人与值班律师予以区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值班律师定位为提供法律帮助的人,并规定办案机关应为值班律师履责提供必要的诉讼便利。实践中,依照上述规定,应在值班律师会见、阅卷、参与量刑协商上提供便利和程序保障。
 
       1.会见权是值班律师提供有效法律帮助的前提。通过会见,值班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充分告知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还可以了解认罪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出于自愿是否受到身体和精神上的强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犯睾嫌疑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为值班律师会见提供了法律依据,实践中应确保值班律师会见权的实现。
 
       2.阅卷权是值班律师提供有效帮助的保障。通过阅卷,值班律师可以全面掌握案件情况,充分参与量刑协商,最大限度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的从宽处理,特别是通过阅卷全面掌握证据信息,避免证据不足的案件通过认罪认罚消化处理,切实防范冤错案件的发生。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应依法为值班律师行使阅卷权提供方便
 
       (四)制定统一适用的认罪认罚案件量刑指导意见
       为实现认罪认罚案件量刑规范化及量刑建议规范化,明确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和量刑依据,需要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制定统一适用的量刑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方法、量刑情节、量刑折扣作出规范,以确保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均衡与公正。同时,在量刑建议的提岀方式上探索提出附条件量刑建议,既符合量刑规律,也方便灵活把捏。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性改革,涉及观念转变制度完善以及机制创建等方面,试点期间积累了经验,取得了成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已将认罪认罚从宽规定为重要原则,并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了系统性完善。实践中,应把握好制度适用的基本原则,合理吸收、利用好已有的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进一步完善各项机制,消除制度适用中的障碍,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准确、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