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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程序中的职责是什么?

发布:2022-08-04 11:16浏览:案例来源:网络常见刑事知识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法律帮助的重要措施。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期间,《试点办法》中多处明确将值班律师与辩护人予以区分,如第五条、第八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7年8月28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更是明确规定:“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不提供出庭辩护服务……”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在吸纳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也是将值班律师与辩护人区分开来。由此可见,修改后的《刑法》已经明确值班律师并不等同于辩护人。值班律师制度的设置目的,是为了给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高效、便捷、专业的法律帮助服务。值班律师制度,是整个法律援助制度中的一项专门制度,是法律援助的一种新类型,对于保持控辩之间的平衡、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权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值班律师的职责与辩护人不同,主要是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根据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值班律师的职责主要是:为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对检察机关定罪量刑建议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进行见证。值班律师不承担出庭辩护职责。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为办案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有权约见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办案机关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即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辩护人,不需要其提出申请,办案机关就要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并及时安排值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为值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便利。值班律师会见应当制作会见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