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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如何保障嫌疑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

发布:2022-08-04 11:15浏览:案例来源:网络常见刑事知识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应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
 
      有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参与,是认罪认罚案件的必备条件。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通过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值班律师或者及时安排值班律师等形式提供法律帮助。工作站应当悬挂统一标牌,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立指引标识,并放置法律援助格式文书以及相关业务介绍资料;公示法律援助范围、条件、值班律师工作职责及当日值班律师基本信息等。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实践看,在相当数量的试点地区,法律援助机构不仅在人民法院、看守所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安排值班律师,还在人民检察院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安排值班律师有效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要为值班律师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工作场所和必要办公设施保障值班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为办案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对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办案机关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及时安排值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为会见提供便利。另外,办案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符合应当通知指派辩护条件的,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对于由值班律师参与的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值班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人民法院审理认罪认罚案件,要对被告人是否获得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有效辩护或者法律帮助进行审查核实,从而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