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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院如何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发布:2022-08-04 11:15浏览:案例来源:网络常见刑事知识

      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别于英美国家的辩诉交易,控辩双方不能就罪名、罪数进行协商、交易。因此,《试点办法》第十条以检察机关听取意见的方式回避了“协商”字样的出现,实际上首创了中国特色的控瓣协商模式。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试点办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应当就以下四个方面听取辩方意见
 
      一是就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听取意见,这涉及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的问题。需要指出的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认事”,只是对罪名和适用法律有异议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但依法不得适用速栽程序。
 
      二是就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听取辩方意见。这涉及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罚”的问题,也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控辩双方可以协商的内容和核心环节。犯罪嫌疑人通过认罪认罚获得量刑上的减让,检察机关通过量刑建议给犯罪嫌疑人以承诺,从而起到鼓励犯罪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作用。
 
      三是就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听取辩方意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速裁程序,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认罪认罚案件。从试点情况看,速裁程序是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的重点,适用该程序依法应当征得辩方的同意,换言之,认罪认罚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选择权。因此,检察机关应当就程序适用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并依法及时启动认罪认罚程序,对案件及时进行繁简分流。
 
      四是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情形。从试点情况看,“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情形”,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供述是否自愿、真实,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行为,是否愿意赔偿、退赃等,是否有检举、揭发立功问题等。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依法就上述事项充分听取辩方意见,充分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诉讼主体地位的尊重。通过证据开示、法律阐释、量刑减让等方式,让犯罪嫌疑人及时获知案件信息,清楚认罪认罚的后果,对于消除其侥幸与对抗心理,促使其尽早自愿认罪认罚,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它对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功能更是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