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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如何保障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发布:2022-08-04 11:15浏览:案例来源:网络常见刑事知识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保障,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的核心所在。在侦查阶段,应从以下三个方面保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一是保障犯罪嫌疑人知悉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后果。侦查机关应当通过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保障其知悉权。重点是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从而为其自主决定是否认罪认罚提供保障。
 
      二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律师拥有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获取诉论信息的能力可以有效弥补犯罪嫌疑人法律知识水平的不足,为其选择最有利的策略。侦查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律师或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可以说,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是侦查阶段保障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必要条件。侦查机关和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看守所应为犯罪嫌疑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三是讯同活动全程录音录像。对讯问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是保障讯同依法进行的重要措施。对于认罪认罚案件而言,更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另一方面,有利于后续的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对自愿性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