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
要正确处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与人民法院刑罚裁量的关系。从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情况看,量刑建议应当以幅度刑为原则,确定刑为例外量刑建议是确定刑还是幅度刑,是速裁程序与认罪认罚
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与非认罪案件的量刑建议既有共同之处,又有所不同。相同之处在于,不论是认罪认罚案件还是非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性质相同,都是求刑权。
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曾受到过质疑,有观点认为其侵袭了审判权。实际上,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组成部分,其性质属于求刑权。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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